日盈活动|第十六届上海市刑法学博士论坛成功举办

  4月26日,由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学研究院联合主办、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十六届上海市刑法学博士论坛如期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我国刑法溯及力与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与检视”,主要围绕“南医大奸杀案”应否追诉、我国刑法有关追诉时效规定的意义、追诉时效期限兜底性条款的规定等问题展开。研讨会采用了线上Zoom视频会议的方式,并于哔哩哔哩网站同步直播。
 

  本次论坛吸引了来自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诸多名校的博士生共同参会。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东方法学》主编施伟东,上海市法学会四级调研员王健,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带头人刘宪权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委员会主任、普陀区人大代表毕玥,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孙万怀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党委书记王永全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彭文华教授,上海市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涂龙科,《法学》副主编于改之,华东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李翔教授,文伯书院副院长吴允锋教授,研究生教育院副院长张勇教授,刑事法学副院长李振林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何萍教授、卢勤忠教授、毛玲玲教授、王玉珏副教授、徐宏副教授、马寅翔副教授、于波副教授、贾楠博士、蒋太珂博士、龙敏博士、周舟博士、朱彦博士、夏草博士、孙文博士,以及来自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市委党校、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国计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农林大学、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浙江财经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商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众多学校的师生,江浙沪等地司法机关的两百余名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会。

  本次论坛由刘宪权主持。施伟东致辞表示,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如何体现刑法的慈悲心肠和雷霆手段,有赖于刑法学者对刑法的本意及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并且鼓励兄弟高校、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将相关研究成果于上海市法学会集刊等平台上进行呈现,以推动刑法学的学术研究。
 

  毕玥致辞表示,本次论坛的选题体现了主办单位的社会责任与担当,体现了刑法工作者应当具备胸怀天下与悲天悯人的情怀。日盈律师事务所对连续四年协办上海市刑法学博士论坛表示荣幸,并且非常愿意承担起社会责任,参与并支持上海市法学研究,为法学事业尽一份绵薄之力。
 

  在论坛主题发言与专家评议第一个环节中,与会人员围绕“我国刑法有关追诉时效规定的意义及理解”这一议题展开讨论。

  东南大学刑法学博士生赵宗涛以《我国刑法有关追诉时效规定的意义及理解》为题发言,认为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动因是惩罚与保护的调和,追诉时效制度具有督促司法机关履行追诉职责、限制刑罚权随时发动、有利于有效分配司法资源、彰显刑法谦抑品格等多方面的意义。应当以“提起公诉”的时间点作为追诉期限的终点,并且从前提、主观、客观、结果要件各方面严格限缩解释“逃避侦查”。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陆一敏以《解读与反思:我国有关追诉期限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为题进行发言,她认为最高院有关刑法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第1条中的“超过追诉期限”是指新刑法生效时已经超过追诉期限。据此规定,南医大案应适用新刑法,会产生无法合理认定追诉时效延长的时间点、违背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两个问题,建议取消“超过追诉期限”这项适用旧刑法的条件限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罗开卷作为本环节的评议人,针对上述两位博士的发言作了六个方面的评议。他认为追诉时效制度作为刑罚消灭事由,体现的是对历史从宽、对现实从严的宽严相济精神;追诉时效兼具程序和实体的内容;追诉时效兜底条款的规定从政策角度、再犯角度、同类重案角度、被害人角度皆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追诉期限的终点应当是立案之日;在认定“逃避侦查”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追诉时效问题的溯及力应当参照《刑法》第12条的规定,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南医大奸杀案”应当适用旧刑法的兜底条款规定,报最高检核准后予以追诉。
 

  在第二个环节中,与会人员围绕“新旧刑法有关追诉时效规定的差异及跨法追诉时效的适用”这一议题展开讨论。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生郑洋以《跨法情形下追诉期限判断依据的选择与适用》为题发言,认为不应按照案件审理时的法律规定回溯性地判断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应当在行为时与立案时的法律规定中选择对行为人更有利的作为判断依据。这种选择结果并不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相冲,并提出可以将行为时法律作为选择之一、后续进行明确规定的建议。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陈颖以《追诉时效的溯及力原则》为题发言,认为现行刑法在追诉时效溯及力上的基本立场是从新,对最高院有关刑法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则有有限的从轻、彻底的从轻两种理解。同时,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院研究室的两个答复文件能够反映出最高立法、司法机关在追诉时效溯及力问题上从新的倾向意见。追诉时效的程序内容大于实体内涵,应当以从新为基本原则、以从轻为补充原则。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萍作为本环节的评议人,针对上述两位博士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她认为由于追诉时效并不是犯罪的构成要素、刑法条文中也可能包括程序性的条文、现行《刑法》第12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从新原则,因此追诉时效的性质应当是以程序为主、以实体为辅。同时,追诉时效制度主要体现的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从轻原则更符合追诉时效设立的根本宗旨。“追诉”的含义应当是开始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完成追究刑事责任。
 

  在第三个环节中,论坛与会人员围绕“《刑法》第87条第4项追诉时效期限兜底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这一议题展开讨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侦查学博士生丁寒以《浅析<刑法>第87条第4项》为题发言,她认为适用追诉时效兜底条款应当考量犯罪情节、性质等是否特别严重、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恢复、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三个因素。支持“南医大奸杀案”应当适用新刑法的观点。
 

  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吕静以《核准追诉的适用条件与逻辑——兼评“南医大奸杀案”》为题发言,认为核准追诉的报请条件应当包括基础条件、刑罚条件、追诉必要性条件以及追诉可能性条件。追诉必要性的主要影响因素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不核准追诉是否有利于犯罪预防。关于如何处理“南医大奸杀案”,应当恪守有利于被告原则,适用报请核准追诉的兜底条款规定。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涂龙科作为本环节的评议人,针对上述两位博士的发言进行了评议。他认为只有将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超过追诉时效”理解为新刑法施行时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该司法解释才不与现行《刑法》第12条矛盾。但是,这样的理解会引起以下问题:其一,违反了《立法法》第93条的规定;其二,违反了司法的被动性属性;其三,与《刑法》第12条并不完全相符。有必要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在自由讨论阶段,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讲师胡荷佳提出《刑法》第12条“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中的“当时的法律”可以包含兼具实体与程序性质的追诉时效规定,对于实际上能影响实体权利的追诉时效应当严格贯彻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该条可以解释为:连新法都规定应当追诉的,是否要追诉应当依照旧法的规定。由司法解释可知,最高法持从旧兼从轻的立场,公安部同样明确表示适用旧法,直到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所发布相关意见,最高法因此采取了同法工委结论保持一致的解释方法。实际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的复函并不一定采取了绝对的从新立场,同样有解释的空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王冠提出追诉时效应当具体以哪一罪名进行认定的问题。在想象竞合犯的场合下,如果依照重罪进行认定,是否会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产生冲突;如果依照轻罪进行追诉时效的认定,是否会与择一重罪论处的处断原则有所冲突。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黄家勇律师认为,对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以新法施行的时间节点为界限,即如果新法施行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适用新法;新法施行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则适用旧法。如果适用旧法适用时效的延长可以追诉,由于新法实际上包容了旧法,因此适用新法也是可行的,不损害被告人利益。“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由于适用新法侵害了被害人的预测权,应当排除新法的适用。“南医大”案件应当适用新法。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黄云飞向议题二的发言人郑洋博士提问,是否将追诉时效认定为是一个程序法的规定?但在对行为时法和立案时法的选择上,采取了从轻的原则,这实际上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应当如何理解?郑洋博士对此作出回应,认为追诉时效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同审理时的判断应当是相互独立的,总体而言应当是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的。
 

  在自由讨论结束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彭文华教授针对博士们的发言进行评议,他认为“南医大奸杀案”可以适用现行刑法规定。从字面含义与文本逻辑上看,《刑法》第12条中的“处罚较轻”不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追诉时效;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释效力大于司法解释。南医大案不符合适用延长追诉时效“逃避侦查或审判的”的实质条件,符合核准追诉条件。
 

  在总结点评阶段,刘宪权以“三种可能、四大问题”作出总结点评。“南医大奸杀案”的处理结果有不追诉、按照旧刑法报最高检核准追诉、适用新刑法终止追诉时效的计算三种可能。首先,我国追诉时效规定的关键意义主要在于符合通过处罚犯罪以实现特殊改造、使犯罪分子成为新人的刑法功能。兜底条款的存在导致只要是实施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就可能没有追诉时效,同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与设立初衷是背离的。其次,有关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溯及力不应当有例外,应始终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再次,最高院有关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其一,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与溯及力的刑法条文规定相悖,并且追诉时效问题同累犯问题的方向不一致,因此与累犯应采取不同的规定;其二,在“南医大”案件中,按照新刑法的规定,会产生92至97年这5年如何计算的问题,即根据新刑法规定,立案时追诉时效的延长是应该按照92年3月的立案时间,抑或是按照97年10月1日新刑法的生效时间;其三,对于追诉时效为20年的严重犯罪,如果在1997年新刑法生效时已过追诉时效,犯罪行为需要发生于1977年,此时1979年刑法尚未生效,如何进行适用?最后,关于兜底条款的价值取向问题。以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28年后仍要对其进行追究,无疑是报复思想。“南医大”案件在适用旧刑法的前提下,是可以不进行追究的。
 

  刘宪权教授认为刑法条文的规定受到语言表达、客观条件、自身智慧的限制,如何正确地、不机械地对法条进行理解是值得研究讨论的。对刑法学的思考,永远没有终点。每年博士论坛研讨会的价值正是在于,对热点问题展开有规模、有深度的对话和思考,为司法实务及立法相关问题提供借鉴意义。

  经过近四个小时的研讨,本次论坛圆满结束。据系统显示,Zoom会议室的在线嘉宾及听众人数达到450人,直播网站的观看人数更是高达6000人次。此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体现了上海刑法学人的学术敏感度,也充分展现了青年刑法学者的学术热情与研究能力,为广大听众奉献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