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拿到上百万的家务补偿吗?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婚姻救济理念植入离婚制度,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补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然而,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未得到有效运用,很难实现家务补偿。其根本原因在于,该规定针对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即我们常说的“AA制协议”,从而导致家务补偿制度在实践中使用的可能性极小。例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其(2014)通民初字第14352号判决书中提到,关于李某要求张某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和家务补偿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1年1月1日实行的《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款打破了原婚姻法有关适用家务补偿必须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前提条件,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夯实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充分的运用。
 
  相关案例
 
  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其(2023)新28民终607号判决书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抚育子女,协助被上诉人工作等情况(原告婚后在部队服役8年,被告生育抚养两个孩子等情况),一审确定离婚经济补偿70,000元适当,上诉人主张离婚经济补偿200,00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在其(2023)黑1281民初254号判决书中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及损害赔偿问题,李某主张经济补偿15000元、家务补偿每月900元,计43个月,合计53700元。本院认为,金某1与李某婚后共同生活三年零两个月,李某婚后照顾家庭、抚育子女,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对家庭贡献较大,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与补偿,本院酌定金某1给付李某经济补偿金30000元。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在其(2021)辽0804民初1623号判决书中提到:至于被告提到的家务补偿,鉴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补偿的条件,故不予支持。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行以后,家务补偿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确实得到了有效的运用。但是,家务补偿的金额,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意味着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家务付出的越多,理应获得更多的补偿。二、一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情况。这就要求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如果一方在家中不但要承担日常的家务劳动还要照顾瘫痪在床的公婆或者因子女的学业需求而前往异国陪读亦或是一方工作繁忙而造成的“丧偶式”家庭,另一方全权负责家中育儿养老等所有大小事务,等等。这些都是法官会考虑的增加一定家务补偿金额的情形。三、另一方的个人经济收入。因家务补偿金是承担较少家务劳动一方的个人财产或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给付给承担较多劳动义务一方。所以,具体的给付金额也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同时,也应当考虑正是另一方在其背后的默默支持才能让其经济能力和工作前景得到很大程度的提升。故,经济收入较高的当事人也应当多给付一定的家务补偿金。四、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家务补偿金的确定也会结合当地实际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五、承担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家务劳动承担者因付出全部精力付诸于家庭而放弃的自身受教育机会、进修机会以及事业上的晋升机会等等,这些机会成本都应当考虑在内。
 
  对此,王丹丹律师认为:《民法典》取消了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不再以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更好的肯定和体现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尽管该制度没有明确的指向性别,但从现实情况上来说,主要保护的还是婚姻中的女性权益,追求男女实质平等。但是,该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的过程中确实缺乏实质性标准。除此之外,还存在家务劳动承担者如何对“关起门来”进行的家务劳动进行取证,不但要取证做了家务,还要证明做的比对方多;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能否等同于市场上从事相同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等问题。总之,如何将抽象的家务劳动转化为具体的补偿金额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给出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
 
  同时,王律师还是不建议女性放弃自身事业的发展而回归家庭当全职太太,在我们以“家务补偿金”为关键词检索到的50余件案例中,家务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20万元。司法实践中,家务劳动补偿存在举证难、标准不清、补偿金额小等问题,而这些对于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是不利的。如迫不得已,必须要放弃工作照顾家庭,可以和老公提前书面约定具体的家务补偿金数额,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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