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热度:
|
发布日期:2024-09-11
日盈获批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近日,经上海市司法局审核批准,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正式由“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日新月异盈未来,百年初心再出发
自2014年9月12日准予设立以来,日盈已完整走过十个年头。今年6月,日盈乔迁入驻拥有百年历史的新总部大楼,正是希望在先辈旅法的启航之地,继承伟人初心、谱写发展新篇。
本次成功改制,正是日盈新发展阶段的第一座里程碑。对比“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提高了律所抗风险能力,同时也为律所拓展市场、稳定队伍、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后盾。在此基础上,日盈将乘风破浪、勇往直前,不断超越自我,为上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竭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