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快讯|日盈刘宪权刑事辩护团队在一起行贿案件刑事辩护中再创佳绩!

  2018年11月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刘宪权、黄楠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施某某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
  某环保公司的董事长施某某,为了感谢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在公司项目顺利落地湖北某市过程中所起的积极推介作用以及资金上的支持,通过他人给予王某某“好处费”700万。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施某某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后:
  刘宪权、黄楠律师接受委托后充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与相关司法部门沟通案情。
  庭审中:
  庭审中,刘教授指出本案不同于其他行贿案件,本案所谓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特征不明显。该公司作为一家环保型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开发的环保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得到政府的高度认可,是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湖北,不存在谋取竞争优势的情形。本案从起因目的、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为有限,相反对当地的经济做出重要贡献,对被告应当尽可能从轻处罚,这也符合当下保护民营企业的根本宗旨和复工复产的迫切需求。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施某某犯单位行贿罪(本罪的起刑点数额是20万,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最大程度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祝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刘宪权刑事辩护团队再创佳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