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业绩|日盈律师成功代理某军转干部与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再审案

日盈律师成功代理某军转干部与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再审案

近日,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江德立律师、曹轶菲律师成功代理某军队转业干部(原审原告,下称“当事人”)与某超大型央企(原审被告,下称“对方”)社会保险纠纷再审案。该案前后历时三年,当事人先后遭遇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诉讼请求被驳回且二审败诉等不利结果。日盈律师团队不懈努力下,本案于2023年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最终于2024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诉求成功得到支持。


案件背景

2008年,时任上海警备区某干休所副所长(副团级)的当事人转业至对方单位工作。彼时,对于转业干部福利问题,上海市政府(1998)年47号文和国务院(2002)年3号文同时适用。根据相关规定,安置单位应为军转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同时申请将国家对转业干部的一次性补贴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两个文件不同之处在于:(2002)年3号文要求当事人向对方公司提交 “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而(1998)年47号文则无此规定,当事人亦未领取或提交该凭证。

2020年,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现,其月基本养老金核定金额明显过低。经多方咨询,发现对方未为当事人办理接续手续,导致其养老保险金同比其他人员每月少约数千元。

故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又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个人养老金损失。


案件概况



2021年9月 劳动仲裁
  • 结果:仲裁不予受理

2021年12月 原审一审
  • 争议焦点:
    • (1)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应适用(2002)年3号文/(1998)年47号文;
    • (2)原审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 判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理由:
    • (1)(2002)年3号文出台即发生效力,应得到执行;
    • (2)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责任不在原审被告。
2022年 原审二审
  •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理由:
    • (1)(2002)年3号文对军转干部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相关单位、个人应遵照执行;
    • (2)缺少“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无法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责任不在原审被告。
2023年 申请再审
  • 裁定:指令再审
2024年 再审
  • 判决:
    • (1)撤销原审判决;
    • (2)原审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本息,并支付基本养老金调整造成的差额。
  • 理由:
    • (1)(2002)年3号文出台后,(1998)年47号文未废止,两份文件同时适用;
    • (2)原审被告无法证明其曾履行义务提醒原告办理“凭证”,也未按(1998)年47号文申请办理手续,故负有责任。


案件简介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当事人2008年转业进入对方公司时,到底应当适用(1998)年47号文还是(2002)年3号文,即当事人是否需要提交“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

(1998)年47号文由上海市政府发布,仅在上海地区适用;而(2002)年3号文由国务院下属多部门联合发布,作用于全国范围。两份文件内容、宗旨均在于提升转业军干部福利待遇,立意并无冲突。事实上,(2002)年3号文发布之时,由于上海地区社会福利水平较高,军转干部按(1998)年47号文所获福利待遇远高于(2002)年3号文。若当时上海地区废止(1998)年47号文,会造成军转干部福利待遇降低,且2002年转业干部待遇比之前转业干部待遇更低,这种情况既不合理,也违背政府相应政策初衷。又因为后发的(2002)年3号文并无废止(1998)年47号文的表述或含义,故上海地区军转干部依然适用(1998)年47号文规定。直到2010年,全国军转干部整体福利水平已近赶上上海,上海遂出台(2010)年68号文,正式废止(1998)年47号文,开始统一适用(2002)年3号文规定。

上述内容表明,当事人2008年转业时,显然应适用(1998)年47号文,否则上海没有特别发布(2010)年68号文以变更政策的必要。然而一审、二审法院对上述事实及当事人诉讼观点不予采纳,认定(2002)年3号文发布后上海即适用该规定,进而认定当事人在2008年未提交“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需承担过错责任,显然存在事实认定上的根本性错误。

本案因涉及同一时期不同军转干部政策文件的适用,加之养老金计算等问题,在实务中实属罕见与复杂

面对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二审又维持原判的不利结果,团队并未气馁,而是在详细分析案情后,坚持观点和主张,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指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及审判程序的问题。经过再审听证等法定流程后,本案由上海高院指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经过长期且艰难的庭审程序后,本案终于在今年9月得到胜诉判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其应得的权益


案件意义

1.涉及并行政策适用,为类案处理提供参考。

围绕本案转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应适用新旧哪项文件的争议焦点,再审法院认为(2002)年3号文出台
后,(1998)年47号文未废止,因此两份文件同时适用。该判决对实务中处理并行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提供了参考思路。

2.涉及军转干部社会保障利益落实,为相关人群指明救济途径。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其转业安置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再审法院判决安置单位为当事人补缴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本息,并支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差额,为相关人群利益落实提供了重要维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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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江德立(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曹轶菲(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