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日盈律师代理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2024年11月20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特别策划《福斯润滑油诉福润斯侵权案二审获赔 100 万元——一字之差惹争议 法院判决止纷争》,文章围绕福斯公司诉三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一案展开。据悉,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牛梦玲、专职律师高静芬为该案原告一审、二审阶段代理人,牛梦玲律师、高静芬律师亦作为代理人共同接受本次采访。
案件背景“福斯 FUCHS”是颇具知名度的工业润滑油品牌,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2006年,其在上海成立福斯公司,负责“福斯 FUCHS”品牌在中国的产品推广、运营和知识产权维权等。
被告福润斯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营业务包括汽车机油及润滑油等产品;被告某科公司系福润斯公司的关联公司;被告某帝公司主营业务同样为工业润滑油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一审判决2023年8月,福斯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三被告共同起诉至一审法院,并索赔200万元。
日盈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将起诉理由总结如下:首先,三被告分工合作,在其生产、销售的润滑油产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其次,福润斯公司将“福润斯”登记为企业字号,与福斯公司的企业字号近似,也与涉案商标近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再次,被诉行为持续多年,福斯公司多年前曾发函正告,但收效甚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中部分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他标识不构成近似,且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改判一审判决后,日盈律师代理福斯公司上诉至福建高院,请求改判支持原审全部诉讼请求。福建高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三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润滑油产品上使用与福斯公司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等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将“福润斯”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对不正当竞争,其须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二审判决结果,日盈律师接受采访表示:该案二审合议庭对商标的比对、被诉侵权主体之间的关联、证据的查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全面审理,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了全面改判,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让侵权主体付出了法律代价,更为重要的是净化了工业润滑油市场,改善了营商环境,为福斯公司持续深耕中国市场提供了充足的信心和动力。
深耕专业,保驾护航自成立以来,日盈始终坚持“专业为先”的理念,十年间已先后收获钱伯斯、ALB、LegalOne、IFLR1000、Asialaw等国际权威法律媒体及评级机构的认可。日盈律师将继续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帮助客户增强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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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师
牛梦玲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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