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坛欠薪案球员主张逾期付款利息首获支持摘要日前,在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辉煌律师去年代理的“球员讨薪”案中,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首次裁决支持球员基于欠薪所提出的逾期付款利息的仲裁请求,即以欠薪本金为基数按照LPR利率上浮50%的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以往,外籍球员总能通过FIFA-CAS争议解决体系在欠薪案中向俱乐部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但受制于不同法域以及法律规范体系的区别,相关主张在国内“足坛讨薪实践”中鲜有被支持的案例。
实际上,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根据个案情况可以认定为一般有偿合同关系。俱乐部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即构成违约,球员作为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赔偿,并按照《民法典》第646条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3款之规定,按照LPR利率上浮30%~50%确定逾期付款利息。
一、足坛欠薪案球员主张逾期付款利息首获支持(文中出现的姓名均为化名)
球员【拾捌】曾经效力于某中超俱乐部,他与俱乐部的工作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
但在合同存续期间俱乐部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奖金,并在合同终止前与其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确认了欠付的工资奖金,并约定于2024年3月1日前支付。但基于种种原因俱乐部未能支付上述款项,笔者代理球员【拾捌】向
中国足球协会纠纷解决委员会(“足协纠解委”)提出纠纷解决。
除主张经过俱乐部书面确认的欠薪金额外,笔者了解既往的足协仲裁实践不支持逾期利息的情况下,仍然尝试提出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尽管最终足协纠解委所做决定
并未支持笔者提出的利息请求,但这也给笔者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
“CCAS”)提出仲裁的机会。

决定送达后,笔者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足协纠解委的决定以及本案所涉争议向CCAS提出仲裁申请,CCAS审查后依法受理本案。
在本案的CCAS仲裁庭审中,仲裁庭充分听取了笔者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基础以及法律意见,并最终依据《民法典》第646条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3款之规定,裁决支持以欠薪金额为基数,按照LPR利率上浮50%为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请求。
裁决生效后,
该俱乐部在合理期限内足额支付了全部的欠薪与利息。二、域外有别:FIFA-CAS争议解决体系下的逾期付款利息在FIFA-CAS争议解决体系项下涉及
“欠薪”的裁决中,独任仲裁员/仲裁庭在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后都会
强调“基于球员的请求以及FIFA FT(FIFA Football Tribunal)的仲裁实践,裁决按照5%的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在FIFA-CAS体系项下之所以能支持球员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其主要原因在于:
· 根据FIFA FT的程序规则,适用法律首先为FIFA的各项规则,并以瑞士法律为补充。
· 以及CAS裁决的“仲裁地”为瑞士,并按照其程序规则同样将瑞士法律作为其补充适用法律。
· 根据《瑞士债务法》(Swiss Code of Obligation)第74条以及第104条,明确了债务人未履行金钱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按照5%的利率要求给付利息。也就是说,FIFA-CAS的裁决支持球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在瑞士法规范项下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得到了瑞士国内一般争议解决程序的认可。
三、国内仲裁实践:鲜有支持案例目前,在足协纠解委(包括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时期)的争议解决实践中,
除球员与俱乐部双方针对利息达成书面一致外,几乎不存在支持球员逾期付款利息请求的案例。

包括本案以及笔者同时期代理的部分“欠薪”案中,仲裁庭通常都以
球员所提出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没有法律/合同依据为由,驳回球员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
从国内的劳动争议法律规范来看,
《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范并未明确员工对其欠薪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参考国内劳动争议仲裁以及诉讼实践,对于员工主张欠薪的逾期付款利息主张,
裁判者通常倾向于认为该主张缺乏法律/合同依据,不予支持。相关案例:(2021)辽01民终13872号、(2022)京02民终4700号基于此,
不难发现参考国内的劳动争议法律规范以及纠纷解决实践,确实很难要求足协纠解委支持球员所提出的逾期付款利息诉请。四、另辟蹊径:基于合同违约损失赔偿提出的利息请求事实上,笔者能够理解
在不同的法域项下,不同的法律适用对于看似相同的法律争议的不同判断以及价值取向。但是,作为一名关注足球行业的同时也热爱足球这项运动的体育法律师,笔者也有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 工作合同关系 ≠ 劳动合同关系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基于工作合同产生的
法律关系并非一般劳动关系,劳动法规范以及裁判规则并非完全适用于职业足球领域。常常举的例子:
如果梅西跟中国俱乐部签署了两份固定期限合同,难道接下来梅西可以要求俱乐部跟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国内长时间大规模的欠薪造成的恶劣影响自2019年以来,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出现了
大规模、长时间的欠薪。一方面部分球员被拖欠的
工资奖金数额巨大,俱乐部在合同项下的支付比例甚至低于10%。另一方面,部分球员被拖欠薪酬的
时间长达数年。这无疑给作为债权人的球员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笔者一直认为
中外不应有别。抛开适用法律、仲裁地以及准据法等法律判断,国籍不应当成为职业球员受到不同待遇的原因。但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需要提供给仲裁庭
合乎法律规则的裁判逻辑以及解决路径。在该案的代理意见及代理思路中,笔者认为:
1.系争法律关系为一般合同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球员基于俱乐部违约(未按时履行合同项下付款义务)而享有的违约损失赔偿请求权。
2.损失赔偿的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并基于《民法典》第646条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3款之规定,按照1倍LPR上浮30%~50%确定逾期付款利息。
幸运的是,本案的
仲裁庭最终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并基于前述路径进行说理,支持了球员【拾捌】的利息诉请。

但应当注意的是
该裁决的裁判逻辑仅仅是基于个案的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价值和基础。也就是说球员是否能够在类似案件中同样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还应当考虑个案中
欠薪的金额、时间等因素进行判断。
本文作者
李辉煌 合伙人
上海市律协体育专业委员会 委员
FIFA足球经纪人
邮箱:lihuihuang@riyinglawfirm.com.cn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金融类法律服务、体育娱乐法律服务
李辉煌律师,于华东政法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执业以来主要从事争议解决业务,尤其深耕证券金融、体育法领域。
在证券金融领域,李律师曾先后为包括但不限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在体育法领域,李律师曾先后为某中部中超俱乐部、某华南地区中超俱乐部提供非诉、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他曾代表客户出庭处理在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FIFADRC)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仲裁及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