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案例|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认定与责任分配 暨金融复合产品发售方与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亦即“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1240号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示范,也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认定和责任分担提供了判例,也为金融复合产品发售方与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分担提供了范例。
 
  一、案件概况
 
  2018年4月,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与上海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马爸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为更好利用各自平台及渠道优势,在战略协议的框架下,双方计划合作“旅游共创项目”,保险公司投资马爸爸运营的旅游项目,马爸爸应向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旅游权益服务,马爸爸与拟对其提供旅游权益服务的用户签订书面协议,就具体服务事项进行约定。
 
  2018年11月,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投保保险公司发售的长乐泰两全保险5份(投资连结型,简称长乐泰两全险),金额合计50万元。网络平台的账户显示,消费者持有的该五份保险产品名称为“游乐保(享20%旅游权益金)”。该产品权益说明载明:本“游乐保”旅游权益面向成功参与“游乐保”产品计划的用户定向发放;发放的“游乐保”权益价值为参与“游乐保”产品计划购买金额的3%,在参与期内,每年发放1次,参与该计划持有到满期(即第5个参与年度最后1天)当天再送5%;“游乐保”权益发放放:成功参与计划的次日,权益价值比例3%,第2年度首日,权益价值比例3%,第3年度首日,权益价值比例3%,第4年度首日,权益价值比例3%,第5年度首日,权益价值比例3%,第5年度最后1天,权益价值比例5%,累计权益总额30%(上述年度均指连续参与年度)。
 
  二、一审诉讼和审理情况
 
  消费者(注:原告)认购上述保险产品后,在马爸爸经营的旅游网账号中取得了第一年的旅游权益金,但此后上述旅游权益金发生无法使用问题。
 
  为此,消费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爸爸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同时,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承诺消费者可以提供订单凭证用报销的方式直接向消费者支付旅游权益金等值的现金,属于债的加入,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向消费者发放旅游权益金的义务主体应当如何确定。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均认为旅游权益金应由马爸爸直接向消费者发放,马爸爸则认为其仅为服务提供商,并不直接与消费者建立合同关系,故不应由其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对此,一审法院意见如下:首先,消费者取得旅游权益的前提是认购保险公司发售的“游乐保”产品,故除另有约定情形外,应由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其次,消费者称旅游权益服务协议系其在陆金所网络平台认购“游乐保”产品时勾选,但诉讼中消费者并未出示曾勾选相关协议的证据,也未提供加盖马爸爸印章或电子签章的合同文本,且无法证明其勾选的协议内容即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游乐保’旅游权益”服务协议》所载内容,故对消费者所称旅游权益服务协议业已成立的事实,且应由马爸爸承担协议约定义务的观点,均无法采信。最后,即便消费者在陆金所平台认购“游乐保”产品时确实勾选了同意旅游权益服务协议的选项,但陆金所平台并非马爸爸运营的网站,在马爸爸否认知悉上述协议,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协议系经马爸爸授意而在陆金所平台展示的情况下,法院亦难认定系由马爸爸与消费者签署了旅游权益服务协议。基于上述原因,消费者所称保险公司将旅游权益服务协议展示在认购页面中供消费者勾选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观点亦无法成立。综上,对消费者要求马爸爸向其发放15,000元旅游权益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还认为,保险公司曾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消费者权益金问题的处理方案,并确认第2年可报销金额为15,000元,故保险公司已对消费者作出了只要消费者提供在马爸爸旅游网消费的凭证及其他基本信息,保险公司就将以现金方式向消费者支付15,000元款项的承诺。消费者提供相应资料后,保险公司并未兑现其承诺,保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消费者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5,000元款项,其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消费者款项15,000元;二、驳回消费者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经过对一审证据材料的仔细研读,结合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二审代理人调整了诉讼思路,厘清法律关系,申请法院调查相关证据材料,为二审工作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二审代理人认为,1、马爸爸向保险公司客户提供旅游权益服务,是马爸爸与保险公司之间《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合同义务,马爸爸对其应与客户签订旅游权益服务协议并向客户发放旅游权益,是完全清楚的。马爸爸系基于自身营销需求与客户签订旅游权益服务协议,旅游权益服务协议是消费者与马爸爸之间的合同。2、《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后,马爸爸将旅游权益服务内容和规则在其官网上予以公布,构成要约,一旦成功购买“游乐保”产品即视为消费者承诺,马爸爸即应遵守上述旅游权益服务内容和规则,向消费者发放旅游权益金。消费者与宏康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马爸爸在其官网上已向消费者发放旅游权益金,发放的时间、次数、金额、比例等均与马爸爸在官网上发布的旅游权益服务内容和规则完全一致,马爸爸已经在履行旅游权益服务协议。据此,可以证明消费者与马爸爸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不能履行旅游权益服务协议的责任应由马爸爸承担。3、虽然消费者难以证明其购买“游乐保”产品时是否已和马爸爸签署旅游权益服务协议,甚至假设消费者确实未看到、未签署旅游权益服务协议的情况下,作为马爸爸旅游网长期注册用户,消费者在马爸爸旅游网上浏览由马爸爸公布的旅游权益服务内容和规则,只要消费者成功购买“游乐保”产品,消费者就有权利从马爸爸处获取旅游权益金,马爸爸有义务保证旅游权益金可以正常使用。4、消费者取得旅游权益的前提是其已成功认购保宏康险发售的“游乐保”产品,但该前提并非消费者取得旅游权益的依据,其取得旅游权益的依据应为与马爸爸之间达成的旅游权益服务协议。5、在马爸爸不再允许消费者使用其已获得的第1年旅游权益,不再向消费者发放第2年度旅游权益时,保险公司考虑优质客户情况同意以报销方式支付前述款项的行为,不具有要约和承诺性质,不属于合同性质,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消费者权益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基本认同保险公司代理人的上诉意见,同时还认为,首先,“游乐保”是一个金融复合产品,旅游权益是“游乐保”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涉案产品被命名为“游乐保”并在多个金融平台面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本案消费者的账户显示,其所持的产品名称为“游乐保(享20%旅游权益金)”。从名称及销售平台的产品说明和马爸爸旅游网“游乐保”旅游权益说明可知,“游”即由马爸爸提供的马爸爸旅游网旅游权益,“保”即保险公司承保的“长乐泰两全险(投资连结型)”,“20%旅游权益金”指明了旅游权益金为购买金额的20%。“游乐保”产品名称和在销售平台的产品内容介绍重点突出旅游权益,并未在产品名称中显示保险产品的类型及具体保障内容。消费者购买“游乐保”,选择的是整体产品的组合权益,而不仅在于获得“长乐泰两全险”的保险保障,故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是“游乐保”产品综合权利义务。从产品结构来看,在“游乐保”名称项下,旅游权益与保险产品有机结合,消费者支付相应费用依约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取得获取旅游权益金的权利,提前退保将无法取得相应部分的旅游权益金。因此,“游乐保”是长乐泰两全险和旅游权益共同构成的复合产品。
 
  其次,保险公司应确保消费者享有合同权利。保险公司通过与旅游权益捆绑销售的方式将长乐泰两全险包装为“游乐保”产品在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多数对象发售,并因消费者购买“游乐保”产品而获得合同利益,作为产品发售方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购买“游乐保”产品,与保险公司之间成立以“游乐保”这一复合产品为标的物的合同法律关系,对消费者而言,根据“游乐保”产品宣传发售模式,无论保险公司与马爸爸内部如何约定,其支付对价后的合同权利既包含“长乐泰两全险”的保险保障,亦包含旅游权益,旅游权益是“游乐保”产品不可分离的重要内容。保险公司有确保消费者享有约定的旅游权益的合同义务。旅游权益服务实际由马爸爸履行,马爸爸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作为合同相对方,保险公司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虽然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揭示旅游权益有固定的使用场景及特定的服务提供方,亦不免除其作为“游乐保”产品发售方的义务和责任。在马爸爸未依约发放旅游权益金或权益金无法正常使用时,保险公司负有以相应方式向消费者兑现旅游权益的合同义务。
 
  再次,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理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保险公司与旅游产品经营者通过商业合作,将非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与保险产品组合为一个产品定名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一步规定,在此情形下,“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本案中,保险公司采用网络形式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作为经营者,应当履行保证服务质量以及履行期限和方式符合约定的合同义务,否则需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存在合同约定义务由其他经营者履行的情况,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保险公司在销售中已经向消费者揭示了实际经营者的名称等信息,符合相关规定。但是在出售产品的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发生内部合作协议纠纷时,两个经营者均不向消费者承担合同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所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成立以“游乐保”产品为标的物的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负有确保消费者享有“游乐保”产品项下旅游权益的合同义务。
 
  二审法院还认为,消费者与马爸爸之间成立旅游权益服务合同关系。首先,相关网络平台、保险公司官网、马爸爸旅游网均公示了“游乐保”产品旅游权益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且主要内容均一致,即购买“游乐保”产品的消费者根据其购买金额及持有该产品的情况,依约可在马爸爸旅游网账户中获得按购买金额一定比例计算的旅游权益金并在马爸爸旅游网消费使用。在案证据也显示,“游乐保”产品的背景为保险公司和马爸爸之间的战略合作,双方关于由马爸爸向客户提供旅游权益服务的约定与前述公示内容相符,双方还约定由马爸爸与客户签订旅游权益服务协议并共同协商了旅游权益服务协议的内容。消费者购买“游乐保”产品后,马爸爸向消费者购买“游乐保”产品时预留手机号码对应的马爸爸旅游网账号中发放第1年度旅游权益金,发放的金额、比例与马爸爸旅游网上的旅游权益说明内容相符。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消费者就“游乐保”产品约定的旅游权益与马爸爸达成了一致。马爸爸对“游乐保”产品、旅游权益内容构成应属明知,愿意接受旅游权益合同约束并已经按照该合同的内容履行。其次,马爸爸旅游网设置页面专门介绍“游乐保”产品的旅游权益,页面醒目位置有“马上使用”和“去XX选购”按钮,表明马爸爸不仅知晓消费者购买“游乐保”产品包含其提供的旅游权益对价,而且积极引导其网站的浏览用户到保险公司相关渠道购买“游乐保”产品。马爸爸在业务中所起作用并不仅仅是其抗辩所称完全根据保险公司的指示向消费者提供旅游权益服务,而是与保险公司共同向各自平台受众推介销售“游乐保”产品,由马爸爸向“游乐保”产品客户根据其承诺的内容发放旅游权益金并确保旅游权益金的使用。再次,马爸爸主张其系增值服务提供商,根据保险公司的指令向消费者发放旅游权益金,根据本案事实查明情况,马爸爸并未证明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向其发送何种指令,马爸爸才向消费者发放旅游权益金,即便保险公司和马爸爸之间有具体履行服务合同的内部流程约定,也不影响消费者依据其购买“游乐保”产品与保险公司、马爸爸建立的相应合同法律关系。现消费者在旅游权益部分要求马爸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马爸爸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二审本院再认为,保险公司负有确保消费者享有“游乐保”产品正常使用的合同义务,马爸爸负有向消费者发放旅游权益金及确保可在马爸爸旅游网依约正常使用的合同义务,消费者可分别依据上述合同关系向任意一方主张权利。消费者上述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为目的,而保险公司和马爸爸基于各自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给付责任,两债务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消费者可以请求债务人保险公司和马爸爸之一或者全体履行债务,且在一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另一债务人免除其责任。本案中,消费者诉请要求马爸爸继续履行合同、保险公司在马爸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给付现金,系选择主张马爸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公司在马爸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进行处分,该权利主张方式未侵害各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利,与法无悖,可予支持,马爸爸在发放旅游权益金后还应确保消费者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旅游权益金。本案系消费者购买“游乐保”产品发生履约纠纷,属于外部关系,在保险公司和马爸爸对外承担了相应的合同责任后,对损失的承担及责任的内部最终分配,双方可依据《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约定及合同履行情况另行处理。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法院将保险公司在纠纷处理中的给付视为新的承诺,认定双方成立新的合同关系,有所不当,予以纠正。保险公司要求由马爸爸向消费者发放旅游权益金的上诉请求与其实体权利义务直接关联,未超出消费者一审诉讼请求范围,对其上诉请求,应进行实体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0949号民事判决;马爸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消费者在马爸爸旅游网账户内发放旅游权益金;马爸爸届期未履行义务的,保险公司应向消费者支付旅游权益金。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认定与责任分配
 
  以上案例及法院最终判决,是《民法典》施行后,通过法院判决首次确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认定与责任分配原则。
 
  不真正连带责任,源于德国法,由连带责任发展、衍变而来,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所体现。不真正连带责任指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基本法律特征:
 
  1、多个债务人基于同一事实原因对债权人分别负有债务。本案中,保险公司负有确保消费者享有“游乐保”产品正常使用的合同义务,马爸爸负有向消费者发放旅游权益金及确保可在马爸爸旅游网依约正常使用的合同义务,消费者可分别依据上述合同关系向任意一方主张权利。消费者上述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为目的,而保险公司和马爸爸基于各自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给付责任,两债务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2、多个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同一内容的给付。本案中,消费者享有的“游乐保”产品正常使用权和发放旅游权益金及确保可在马爸爸旅游网依约正常使用权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为目的。
 
  3、债务人的连带给付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相牵连具有偶然性特征。
 
  二审法院认为,“游乐保”是长乐泰两全险和旅游权益共同构成的复合产品,消费者购买“游乐保”产品后,与保险公司之间成立以“游乐保”这一复合产品为标的物的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应确保消费者享有合同权利。同时,消费者与马爸爸之间形成旅游权益服务合同关系。对消费者而言,无论保险公司与马爸爸内部如何约定,其支付对价后的合同权利既包含“长乐泰两全险”的保险保障,亦包含旅游权益,旅游权益是“游乐保”产品不可分离的重要内容。
 
  4、虽然数个债务同时在一个纠纷中产生,但最终承担责任的只能是一个责任主体,并不发生数个责任主体的问题。一个责任人履行债务后,则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则归于消灭,这与连带之债有相似之处。
 
  本案中,消费者诉请要求马爸爸继续履行合同、保险公司在马爸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给付现金,系选择主张马爸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公司在马爸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进行处分,该权利主张方式未侵害各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利,与法无悖,马爸爸在发放旅游权益金后还应确保消费者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旅游权益金。本案系消费者购买“游乐保”产品发生履约纠纷,属于外部关系,在保险公司和马爸爸对外承担了相应的合同责任后,对损失的承担及责任的内部最终分配,双方可依据《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约定及合同履行情况另行处理。
 
 
  注:本案为202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本文撰稿人:葛晓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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