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接受A发展公司的委托代表其参加诉讼,B家具公司要求A发展公司补偿6000余万元,B家具公司的理由是其补偿款应当根据A发展公司所获得的动迁款的一定比例进行确定;而A发展公司的理由是无论动迁款金额是多少,补偿款都是固定的金额即2000万元。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着:补偿协议的有效性、补偿款的定性及计算方式、相关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推定等争议问题展开了充分的举证、论证、辩论。
经过将近10个月的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观点,即A发展公司仅需要向B家具公司支付固定金额的补偿款2000万元,驳回B家具公司其余全部的诉讼请求。诉讼结果取得了客户A发展公司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