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案例|日盈刘宪权刑事辩护团队在一起民营企业家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逃税罪案件刑事辩护中再创佳绩!

  2019年12月,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刘宪权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红通人员)梁某某的辩护人。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梁某某涉嫌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逃税罪三个罪名。

  刘宪权律师接受委托后充分阅卷,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与相关司法部门沟通案情,指出某上市公司申报发行企业债时以发展特殊海洋项目为目的,企业债发行的募投项目实际开展了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基本真实,已完成投资基本真实,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符合法律法规。梁某某不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辩护人同时指出,梁某某是著名民营企业家,基于对政策性搬迁纳税政策的理解申请缓缴、免缴税款,与一般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的逃税行为有显著差别,主观恶性明显较小。而且相关资金均用于企业经营及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投资,从未用于个人挥霍,情节明显较轻。在疫情防控下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对梁某某适用缓刑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民营企业家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起诉时仅以逃税罪(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做了认罪认罚。

  一审判决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最大程度从宽处理,一审庭审后当庭释放梁某某,并依法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祝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刘宪权刑事辩护团队再创佳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