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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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0-12
裁判要旨
刑事诉讼已作出的财产处理并未涵盖原告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故原告作为被害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相应救济和处理。
基本案情
腾飞公司两名部门管理人员A、B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制定虚高价格的加工合同,并发给其为实施犯罪而私自设立的空壳公司,再由空壳公司以低价格下发给其实控的三家下游加工厂进行实际加工。A、B二人还通过操控三家下游加工厂,将部分虚高价格加工合同直接发给三家下游加工厂,实际以低价格加工。据腾飞公司估算,A、B二人几年间以此手段侵吞的加工费价差约高达人民币1100余万元。
A、B二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办案律师协助腾飞公司分析大量财务数据,寻找二人犯罪行为的线索,通过撰写专业的报案材料,A、B二人终于被绳之于法。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A、B二人向公安机关供述了通过套取加工费侵占公司钱款的犯罪事实,同时也辩称有部分套取的钱确实用于支付实际产生的加工费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为:(1)、A、B将腾飞公司的加工业务经空壳公司过账,产生毛利150万元。(2)A、B直接通过其实控的下游加工厂负责人套取加工费300万元。
刑事判决结果
法院对本案作出刑事判决。因刑事案件采取“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的严格证明标准,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了A、B二人侵吞单位财物人民币为150万元,分别判处A、B二人六年及二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但是,腾飞公司对这个刑事判决结果颇感不公,因为法院认定二人的职务侵占金额仅150万元,这和腾飞公司估算的1100万元相差巨大。A、B二人虽被判了刑,但企业的巨额损失该如何得到赔偿?
办案律师建议:在本案中,A、B二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刑事判决已确认)、有加害行为(侵占钱款的操作手段)、有损害结果(需就具体金额在证据上加强)、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进一步通过“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维护腾飞公司的财产权利,挽回企业巨额财产损失。
民事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腾飞公司是否有权起诉要求被告A、B赔偿损失(一事不再理);二、财产损害赔偿的金额如何认定和计算。
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作为法人,其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被告因职务侵占被判处刑罚并责令退赔赃款,涉案金额150万余元,其中包括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确定的空壳公司过账产生的毛利150万余元。现原告之主张,并未涉及上述刑事判决已处理的财产部分,原告以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之损失超出刑事判决已处理的财产部分为由提出民事诉讼,而经审查刑事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及法院并未对原告现主张的财产部分作出相应指控及处理认定,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确定的二人从三家下游加工厂套取的加工费300万元,公诉机关及法院也未作出相应的评判和处理。因刑事案件采取“排除合理怀疑和疑罪从无”的严格证明标准,在不能确定被告是否将套取的加工费用于部分实际加工成本支出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未将上述套取加工费金额计入犯罪金额作出处理,即刑事诉讼已作出的财产处理并未涵盖原告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故原告作为被害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相应救济和处理。现原告之起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符合起诉条件。
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律师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强调举证责任在对方。法院认为,鉴于被告未能就套取的加工费300万元中有实际加工成本支出进一步提供充分证据,故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和优势证据之原则,法院院参照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确定的套取加工费数额,酌情确定两被告应返还原告差价300万元。A、B不服,提起上诉。
民事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上诉人A、B套取的加工费300万余元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腾飞公司的财产侵占。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刑民交叉案件,由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价值取向、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证据认定标准、责任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刑事案件确认的事实与民事案件确认的事实并不必然相同。本案中,刑事案件中仅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查明的通过空壳公司过账产生的毛利 150万元作为犯罪所涉金额,而未将腾飞公司本案一审主张的金额计入犯罪金额,因此刑事判决涉及的数额并未涵盖本案民事诉讼涉及的赔偿范围。腾飞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所主张的事实与刑事案件判决的事实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不属于“一事两诉”,符合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A、B主张本案审理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A、B二人相互串通,通过增设交易环节的方式套取服装加工费差价,主观上具有侵占公司财产的故意,客观上损害公司的利益,构成侵权,应当将其通过虚设交易环节获得的款项返还给公司。本案中A、B主张其从下游加工厂处套取的加工费系用于额外的加工成本,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A、B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A、B二人未能就有实际加工成本支出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通过努力,最终为腾飞公司共追回损失人民币4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