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案例|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在一非法占用农用地、妨害作证案件辩护中获彻底无罪佳绩!

  2019年6月,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刘宪权、吴允锋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阚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妨害作证案件的辩护人。

  起诉书指控:2010年至2012年,阚某伙同纪某、曹某(两人2012年已获刑)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62余亩,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起诉书同时指控阚某在2006年因滥伐林木案受调查期间指使他人顶包并唆使第三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对阚某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刘宪权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介入后充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与司法部门沟通案情。
  
  2019年11月,安徽省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阚某两个罪的综合量刑建议为6—7年。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阚某作为矿区的管理者和地下矿产资源权益的享有者,获得地表下矿石的收益权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纪某、曹某占用农用地开采矿石期间阚某根据他们开采的矿石量获得相应的收益分成并不违法。鉴于阚某与纪某、曹某并无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不应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共同犯罪。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作证罪,辩护人提出尽管本案被告人阚某确实存在妨害作证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阚某的行为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法律依据不充足,2013年侦查机关对阚某妨害作证这一节事实立案侦查时已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
  
  2020年4月,一审法院对本案公开宣判,判决书在充分吸取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判决被告人阚某伙同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对阚某的该行为宣告无罪;判决书对阚某妨害作证罪行为,在部分听取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仍然认定被告人阚某妨害作证属于情节严重,并在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量刑档次内(3年以上7年以下这一档)作出有期徒刑3年的刑事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阚某上诉,检察院亦提起抗诉,二审的中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2020年10月,检察院变更起诉,撤销了对被告人阚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仍指控阚一飞犯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辩护人依旧坚持原一审辩护意见,即本罪已过追诉时效。
  近日,重审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指出合议庭在审理中发现阚某妨害作证案已过追诉时效,并且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裁定终止审理,且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经过辩护人近一年半的努力,该案件经历一审的一个罪名无罪的部分胜利,二审发回重审后,重审的一审所有指控罪名全部无罪的结果。
  
  祝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再创佳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