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案例|豪车维权上车顶?日盈律师有高招——论“背靠背”诉讼策略的实战运用

  前言:“背靠背”诉讼指存在三方或多方法律关系的案件中,中间方的主体选择某一段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暂时排除其他关联对象的介入,从而实现自身权益的一种诉讼策略。日常生活中,许多车主对于机动车的常规保养会选择熟悉的汽修公司而非品牌4S店。当机动车产生问题而权益受损时,如何确认受损原因及维修义务就成为了比较棘手的问题。日盈所江德立律师、张凯迪律师和陆勇律师近期办理的这一案件,或许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4日,W先生将自己心爱的一辆B品牌豪华超跑委托给朋友的汽修公司进行保养。同年6月21日,W先生驾驶该车在参加一个超跑发烧友的嘉年华活动时,发动机突然熄火并卡死。W先生当即将该车送至4S店检查后发现,该车的机油泵烧坏,导致发动机咬死,唯一的维修方法是更换整台发动机。同时,4S店告知W先生,根据该车的保养记录显示,W先生前一次在朋友的汽修公司保养时,汽修公司给该车添加了S品牌的机油而非该车《车辆保养手册》中推荐的M品牌机油。4S店提出,正是由于不同品牌机油在成分上存在差异,S牌机油不符合该车的技术要求,导致该车机油泵被烧坏,而且W先生保养时没有按照《车辆保养手册》的规定使用推荐品牌的机油,其行为已经破坏了保修条款,因此不能享受保修待遇。W先生需自行承担更换发动机的费用,该费用近百万人民币。
 
  得到4S店的答复后,W先生马上联系了朋友的汽修公司。但朋友认为自己提供的S牌机油无论从价格还是品质上都优于M牌机油,不可能是因为机油原因导致车辆故障,所以也就拒绝了赔偿的要求。无奈之下,W先生只得向日盈的律师团队求助。
 
  二、诉讼难点
 
  1、本案中发动机卡死的原因不明,4S店和汽修公司各执一词;
 
  2、汽修公司没有使用“推荐”的机油品牌,是否构成4S店免责的理由;
 
  3、由于案发地点为赛道,当事人担心自身可能存在极限驾驶的行为从而导致车辆故障。
 
  三、法律分析
 
  (一)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4S店针对发动机的故障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一般客户都按照该思路处理机动车故障及维修事项。但在本案中,4S店以《车辆保养手册》关于保修条款的免责事由进行了拒绝。如果W先生坚持走这条路,恐怕难免“站上车顶”维权。
 
  (二)以“修理合同纠纷”为由要求汽修公司对发动机故障承担赔偿责任。
 
  日盈律师接受W先生的委托后,立即向汽修公司发送《律师函》,指出,
 
  1、本次发动机的咬死故障原因力在于汽修中心的不当保养行为;
 
  2、因为上述的不当保养行为还导致破坏了4S店保修条款,造成额外经济损失。
 
  因此,要求汽修公司积极洽谈发动机维修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汽修中心回函否认保养行为与发动机故障间的因果关系后,我方也就固定了汽修公司没有使用“推荐”品牌的机油这一节事实。
 
  四、诉讼策略
 
  日盈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如果汽修公司使用的S牌机油质量上没有问题,那么4S店仅以品牌原因拒绝承担维修义务,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不足为虑。所以核心问题还是在于,1、S牌机油是否有问题?2、W先生自己的驾驶行为是否有问题?同时,究竟告4S店还是告汽修公司,就成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日盈律师考虑到,如果选择4S店作为被告,其本身具有对于所售车型的专业保养和维修技术的话语权,加上其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会对我方构成极大的压力甚至影响诉讼的走向。而如果以汽修公司为被告,可以使本案聚焦在机油本身的质量问题上,从而使我方对案件的走势有充分的把控度,可进可退。综上,我们选择了以汽修公司为被告,同时刻意不追加为4S店作为第三人,将其彻底排除在诉讼之外。
 
  五、庭审把控
 
  庭审中,诉讼焦点不出意外地落在了机油质量问题上。而我方提交的关于车辆发动机卡死原因的司法鉴定申请也得到了法庭的许可,案情走向顺着我方设定的途径前进。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日盈律师和鉴定机构多次深入沟通,阐明了我方的立场和诉求。事后,鉴定报告确认:
 
  1、发动机无法启动原因与所使用的机油无关;
 
  2、可排除使用不当造成发动机无法启动的可能。
 
  在法庭组织的关于《鉴定报告》的质证庭审中,我方再次确认了鉴定报告的结论,并引用了4S店以“添加了非指定品牌机油而拒绝保修”的理由。而汽修公司一方当然也针对这条理由提出了答辩意见。这些内容都在庭审笔录中得到体现。休庭后,我方当即向主审法官提出,希望法庭暂缓判决,给我方一定的时间再和4S店沟通一下,争取协商解决。随即,我方再次和4S店进行了交流。此时,我方向4S店提出,根据现有的《鉴定报告》,发动机卡死的原因已经排除了机油质量问题和驾驶员驾驶问题两种可能。而根据鉴定过程的描述,不能排除(实际上就是明确指向)发动机自身质量问题的可能。而且关于保修条款中对机油品牌的免责条款也经过了庭审辩论,遭到了汽修公司方面的驳斥。在此情况下,如果我方坚持诉讼,很有可能法庭会采纳《鉴定报告》的结论和汽修公司的答辩意见,驳回我方起诉。

  六、全案回顾
 
  纵观此案的全过程,在诉讼之初,日盈律师团队为W先生制定的“背靠背”的诉讼策略堪称“点睛之笔”。我方先行起诉汽修公司而非4S店,看似绕了弯路,但在诉讼过程中排除了可能产生的干扰,固定了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最后迫使4S 店做出妥协,为当事人避免了“站车顶维权”的尴尬,以最小的成本实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可谓大获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