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解读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以《甘肃省产业政策清单》为例
本文撰稿人:钱睿 4月27日,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主办,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甘肃省经济合作中心承办,上海市江苏商会、上海市浙江商会、上海市甘肃商会、长三角商会秘书长联盟协办的“甘肃特色优势产业招商推介会”在上海圆满举办。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张锦刚出席并致辞。甘肃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有关市州领导以及有投资意向的知名企业高管、上海及长三角地区知名企业家、商协会高层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会议。会上,上海市甘肃商会被正式授牌为“甘肃省招商引资联络中心”,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张锦刚和上海市甘肃商会会长范臻共同揭牌。
作为上海市甘肃商会法律顾问,笔者有幸受邀参会。在了解、学习相关政策的同时也发挥专业优势,从法律角度解读《甘肃省产业政策清单》。希望可以对相关人员及对此感兴趣的同志产生参考价值,也为深化沪陇合作、促进两地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甘肃省产业政策清单》包含行业政策、综合政策、保障政策三个清单。行业政策清单包含省、市、县三级出台的支持14条重点产业链发展专项政策(有色冶金、新材料、装备制造、电子产业链、信息产业、生物制药、特色农产品及食品加工、中医药、新能源及装备制造、绿色环保、文化旅游)。综合政策清单包含省、市、县三级出台的支持工业类、农业类、服务业类发展的综合政策及支持开发区发展的综合政策。保障政策清单包含省、市、县三级出台的支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保障要素划分。
招商引资 解读之前,笔者先来对政府招商引资做个简单介绍。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开发区)主导和企业广泛参与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由地方政府(开发区)与企业互相合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开发区)利用可支配的资源吸引投资者到当地进行各类投资活动,以促进当地经济、民生的发展富强,推动社会进步。
再通俗讲,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为了吸引投资,地方政府会把工业用地以优惠价格转让给企业使用,并负责对土地进行一系列初期开发,比如“七通一平”(通电、通路、通暖、通气、给水、排水、通信,以及平整场地)。针对不同行业、规模的企业,还会有财税奖补、金融支持、人才激励等政策支持。总而言之,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这些对企业至关重要的生产要素,地方政府都有着很强的干预能力。

《甘肃省产业政策清单》中的行业政策清单、综合政策清单针对性较强,规定较为细致,不需要笔者过多赘述。保障政策清单包含省、市、县三级出台的支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照保障要素划分为审批流程优化、土地厂房、用电用水、财税奖补、金融支持、人才激励、股权激励、上市激励。本文将会聚焦解读省级保障政策清单中的审批流程优化、土地厂房、财税奖补三方面,具体如下:
一、审批流程优化 1.优化企业开办流程;2.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3.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4.提高办理破产效率;5.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6.提高执行合同质量;7.规范政府采购合同;8.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9.加快项目审批制度改革;10.推行项目代办服务。(详见《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1]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21]27号)
钱律师解读:一般而言,招商引资工作中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签约主体、出资履约、土地使用权、优惠政策、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政府担保、违约责任等问题上。清单中对于审批流程的优化具体体现在程序上简化、时间上缩短,对于政府采购活动还明确了预付款的比例及资金支付时间。
如果行政机关存在受理不及时、办理超时,推诿扯皮、处理拖拉等行为,建议企业:
1.办事前期递交申请材料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邮寄递交材料凭证等;
2.办事中期牢记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必要时进行合理催促;
3.办事后期及时在相应期限内启动维权程序,避免错过最佳时机。
二、土地厂房 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加大省级统筹力度,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优先保障省级重大招商项目所需用地,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以出让方式供地,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产业用地。(详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21]27号)
钱律师解读:招商引资过程中,土地资源是吸引投资方的一大措施,地方政府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使投资方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工业(包括仓储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而依法不属于招拍挂出让范围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协议出让。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对协议出让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地方政府对供地招商项目需注意最基本的三点:1.相关产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2.企业取得的土地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3.全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企业需注意,在签订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条款时,务必要确认政府方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是否有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现实中如果政府方的签约主体盲目承诺但实际却履行不能,就有可能因为签订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为合同无效,进而存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
三、财税奖补 1.在税费奖补方面;2.提升纳税服务质效;3.落实税收优惠等。(详见《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1]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21]27号、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招商引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商务财务发[2021]425号)
钱律师解读:招商引资过程中,税收优惠是吸引投资者的另一大措施,地方政府一般会通过税收减免条款和税收返还条款自行允诺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地方政府对税收项目需注意,因为地方政府不具有作出税收减免的职权,对投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所有税收政策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如果没有相关特别授权,就无权对地方税收的减征、免征与投资方进行约定。若擅自作出约定也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企业需注意,如要进行税收优惠的,在合同中应当仔细审查是否有减税、免税、退税、先征后返等敏感条款。还应注意相关返还、拨付等形式是否合法,相关约定是否有正式的政府批文,同时在会计处理上也要真实、审慎、合法。
解读结束。需提请读者注意,本文仅为个人观点,用于学术、经验交流,如有沟通交流或批评指正的情况,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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