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收养关系三大疑难问题全面深度解析!!!

  收养关系三大疑难问题全面深度解析!!!

  本文撰稿人:王丹丹

  如何确定收养关系成立?
 
  我国《收养法》是在1992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后在《民法典》发布后,该《收养法》废止。但《收养法》的规定沿用至今。收养一般简单分为三种类型:
  一、收养弃婴的,应当在弃婴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登记。
  二、收养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应当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成立收养登记。
  三、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的,应当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成立收养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但凡在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的,都应当办理收养登记。不办理收养登记的,不符合形式要件,收养关系不成立。
  但是在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虽然没有按照《收养法》补办收养登记,但是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也应当按照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对待。
 
  丹丹律师提醒,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即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此为收养自愿原则的体现。此种情况下,如果在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但在1992年4月1日以后没有补办收养登记,也没有证据证明已征得被收养人(8周岁以上)同意,那么该收养关系也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收养关系不成立”。【参考案例:(2022)苏02民终4765号】
 
  所以,收养关系成立可以简单理解为:办理成立收养登记or事实收养+征得同意。

  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解除收养关系只有两个途径:
 
  其一、协议解除,需要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如果被收养人已经年满18周岁,那么协议解除,只需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协商一致,并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手续。但是若被收养人不满18周岁,那么协议解除,除了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一致外,还需要征询年满8周岁以上被收养人本人的意见。收养人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情形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都是在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不跨区县。同时,丹丹律师提醒的是,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时间并非每一个法定工作日,而是不同地域,不同区县都有不同的办理登记时间,具体还要在前往民政局之前进行电话询问方可,避免浪费时间成本。
 
  王丹丹律师特别提出的是,法律规定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前提是“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但是若没有该前提,协议解除是否有效呢?丹丹律师认为是有效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再进一步提出的是,协议解除后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是否真的就解除了收养关系呢?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丹丹律师则认为,解除收养登记手续的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而属于行政性规定,其并不导致解除收养关系的无效或者效力待定。只要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并根据协议约定实际履行,比如未再共同生活,且未再实际往来,那么该收养关系就应当视为已经解除。【参考案例:(2022)粤06民终3826号】
 
  但是保险起见,同时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产生歧义,丹丹律师建议,在签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后,最好再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放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即《解除收养证》,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具体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如果被收养人已经注销中国户口,获得外国国籍的,是否仍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暂无国务院民政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具体需视当地民政部门实际操作。对此,丹丹律师也联系了上海多个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后,得到的答复均为:“请将联系方式留下,待查实后再反馈于你。”
 
  所以,如果民政部门为了规避风险,或者苦于规定而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那么当事人只能将难题诉诸于法院了。
 
  其二、诉讼解除,需要一方证明“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起诉到法院。
  诉讼解决收养关系,一般老人多为原告,解除的前提一般也都是发生了“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形,导致老年人老无所依,所以为了保障老年人权益,法律赋予老年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权利。
 
  但是若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审理起来是非常严格的,这里面涉及的问题就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有中国传统的伦理问题。避免出现老人将收养的子女养大后,需要人赡养的时候却老无所依,这不符合中国的道德伦理准则。所以,如果是成年被收养人作为原告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法院会严格审查原因,除协商一致的必要情况下,解除后也可能会要求被收养人支付生活费给收养人或者给予收养人一定的补偿。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可见,解除收养关系后的法律后果是多重的:
  其一、解除后,如果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即便解除了收养关系,那么养子女依然要向养父母支付生活费。这是对养父母抚养过程中支付了抚养费,以及付出情感的一种补偿。这个费用一般都是法官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确定一个金额,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一般也都是按月支付的。【参考案例:(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15566号】
  其二、解除后,如果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但是,有“生活来源”,比如有养老金,这种情况下,养子女一般就不需要向养父母支付生活费。但是考虑到收养过程中,养父母必定花费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养子女对此已经获利,那么在解除后,即便不需要养子女对其进行赡养,但是养子女也应当对养父母做出适当补偿。这个补偿标准也是法官根据案件酌情确定的,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这个费用一般都是一次性支付的。
  其三、解除后,养子女(不满18周岁)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也就是说,一旦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不需要做任何动作,即为自行恢复。
  其四、解除后,养子女(满18周岁)不想与生父母恢复关系的,可以协商不恢复。即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不予恢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以上,就是律师在办理收养相关案件时所能遇到的最常见疑难问题之三了,身份关系的变动看似简单,实则在法律层面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尤其对继承权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由于收养关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相较于其他身份关系案件来说很少见,现行的法律规定内容又少,行政规定和政策性规定不统一不稳定,导致在实际操作层面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不同地区的操作方式大相径庭。所以未来还希望立法部门出台更多的规定,为实际操作夯实法律依据,为每一个遇到此难题的老百姓指明方向,带来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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