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妻子患抑郁症,丈夫竟起诉撤销婚姻!?

  妻子患抑郁症,丈夫竟起诉撤销婚姻!?

  本文撰稿人:王丹丹

  高女士自2015年起患有轻度抑郁症,并多次就医治疗。2016年高女士与王先生相识恋爱,于2018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后王先生以高女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10万元。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女士婚前患有轻度抑郁症,王先生认为高女士对其进行了隐瞒,但是在诉讼中王先生并无证据证明高女士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王先生仅能证明高女士自2015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后因流产转为中度抑郁症,但因高女士的疾病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故对王先生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王先生请求法院判令高女士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那么,什么才是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见,想要撤销婚姻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第二、婚前没有如实告知;第三、发现后一年内起诉撤销婚姻。本案中,王先生既不能证明高女士所患疾病系重大疾病,又不能证明高女士在婚前有所隐瞒,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请。

  那么,什么疾病才算是重大疾病呢?对此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其实均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重大疾病”具体应当包含: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如此看来,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是指重型精神病,这一类精神疾病会使得患者精神功能极度受损,缺乏病情自知力即无法认识到自己已经患上精神疾病,往往需要患者家属或者朋友强制其就医;社会功能严重受到影响,日常生活无法自理,不能进行有效的社会工作和学习;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离奇的行为和严重的幻觉,甚至企图自杀。法律明确规定在婚前隐瞒患有该种重型精神疾病,婚后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是因为这种重型精神疾病会严重影响婚姻生活。而抑郁症作为近几年常发的精神疾病之一,其一般是因为社会心理因素引起的,患者常表现出对世界呈消极态度、连续长期的情绪低落、兴趣下降、乏力、自卑等症状。抑郁症患者对于自身病情有一定自知力,会主动求医。所以,轻、中度的抑郁症并不会严重影响婚姻生活,其不属于精神分裂症亦或是躁狂抑郁精神疾病,不能视为重大疾病,故一方患有轻、中度抑郁症,另一方结束婚姻的途径最好是通过离婚的方式。但若一方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且已经产生了自杀倾向,已严重影响生活,那么另一方主张撤销婚姻,也是有可能被法院所支持的,参考案例【(2021)闽0821民初242号】。

  对于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变迁。原《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而«民法典»中则删除了该条款,转而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新增了一项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即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婚姻。根据这一新增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有权利知道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但若在知悉后仍坚决缔结婚姻的,法律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若婚前未告知婚后另一方可以主张撤销婚姻。关于被撤销的婚姻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的意义很大一部分在于共同对抗生活中的难题,《民法典》中亦规定夫妻双方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患有抑郁症,另一方应当给予安慰和照顾,而不是及时的撇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一方在婚前患有抑郁症,也应当在结婚前就坦诚的和对方沟通,给予对方最大的选择权,而不是结婚后将自己置于被动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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