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判决不准离婚后,法院竟收取了高额诉讼费?

  判决不准离婚后,法院竟收取了高额诉讼费?

  本文撰稿人:王丹丹

  近期有律师同行收到离婚判决书,虽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但是却收取了高额的诉讼费,原因之一是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求法院分割价值近1000万的房产,虽然最终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却因为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标的收取了高额的诉讼费。
 
  对此,很多客户也表示费解,为什么没有判决离婚,法院也没有最终分割房产份额,为何还要收取高额的诉讼费呢?
 
  今天王丹丹律师就和大家来简单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希望能够给朋友们一些参考:
 
  首先,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应当交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如证人、鉴定人等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简单举例说明:
 
  如果上海一对夫妻想要离婚,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价值一百万的房产一套,那么他们想要通过起诉的方式离婚并分割这套房产的话,就要交纳40200元【200+(1000000-200000)*0.5%)】。当然,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的话,也就是一个主审法官审理案件的情况下,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该问题法院一般存在三种做法:第一种,在立案时对案件的基本费用(50-300元)和财产诉讼费用(超过20万元部分的费用)进行预收,判决不予离婚后,只收取案件的基本费用,将财产诉讼费用予以退回。第二种,在立案时预收上述所有诉讼费用,在判决不予离婚后,不予退回。第三种,在立案时,只收取基本诉讼费用,待开庭后,无论原告是否提出分割财产,只要法官判决不准予离婚,都将不再收取财产部分的诉讼费用。
 
  第一种离婚诉讼费用收取方法在天津等地区广为适用,比如说(2014)丽民重字第8号判决书中,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起诉过离婚,但总有一方顾念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破裂,故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并且驳回原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和要求孩子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那么,法院为何仅仅收取案件的基本费用呢?首先,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离婚的“感情破裂”的标准通常较为严格,很多当事人都很难通过一次诉讼就成功离婚,尤其是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如上所述的案子,双方经过三次离婚诉讼,仍未成功离婚。并且离婚案件多半会涉及到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诉讼费用也因此与房产价值挂钩,变得高昂起来。此时,如果判决不予离婚并收取诉讼费用的话,原告不仅因败诉需要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还没有获得其想要的诉讼结果,在一审判决生效6个月后,原告第二次起诉的话,又需要重新交纳诉讼费用,这对当事人,尤其是原告非常不利。
 
  除此之外,诉讼费用的交纳主要是因为法官需要对离婚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既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状况,也包含他们的财产状况、孩子抚养问题等,可以看做是当事人对法官审理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工作付出的对价,而由于离婚案件是一种复合之诉,在不判决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不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以及债务问题。所以实践中在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下,法官并不会对财产如何分割、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作出审理和判决,所以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于没有审理的案件事项,比如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等情况,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当退还。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判决不予离婚时,法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孩子应当由谁来抚养等问题并没有判决,这部分的诉讼费就不应当收取,应当在诉讼结束后退还给原告。
 
  第二种诉讼费用的收取方法在个别地区也有出现,笔者在北大法宝等平台进行检索,发现近200个离婚案件中能有5个案子,也就是说有2.5%的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收取所有诉讼费用,比如说(2021)云0724民初412号判决书中,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10余载,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在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负担。有人认为该收取方法也存在一定的道理,首先,虽然法官仅仅判决双方不予离婚,并未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归属等问题作出判决,但是,法官也是对整个案件进行了实质审理,对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查实,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这就必然涉及到对原告所提交的财产证据、亲子关系证据进行审理,比如上述的案子,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对原告提交的房屋信息、房屋抵押贷款情况、原被告孩子情况等案件事实进行查证。所以,收取全部诉讼费用也是较为合理的。除此之外,在当今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有的人认为该种诉讼费收取方法也有利于降低离婚率,让当事人面对离婚时更为谨慎,不会随心所欲的提起离婚诉讼,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并且,有一些地区房产的价值也并没有很高,全额收取诉讼费并不会给当事人带来过重的负担。
 
  第三种诉讼费用的收取方法在北京、上海等地区较为常见,即在立案时,只收取基本诉讼费用,待开庭后,无论原告是否提出分割财产,只要法官判决不准予离婚,都将不再收取财产部分的诉讼费用。例如(2016)京0101民初6983号判决书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后因缺乏沟通影响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仍未破裂,故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此种收费方式的缘由与第一种方式相同,在此不再赘述,除此之外,其相对于第一种方式在程序上更为简便,无需法院将每一个案子的诉讼费用都计算出来,在某种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判决不予离婚的,存在上述三种收取诉讼费用的方式。因此,对于离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在首次提起离婚时,最好不要把夫妻共同财产列的事无巨细,列的越详细越多,被收取的诉讼费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除此之外,针对现存的各地区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收取诉讼费方式不同的现状,除了天津高院发布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4]9号》第六条中明确规定:“离婚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预收案件受理费。判决不准离婚的,退还收取的涉及财产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其他高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望其他高院也能出台具体详细的诉讼费用收费标准,以规范该种情形下各地法院该如何收费的问题,更好的保护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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