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诉讼离婚,双方都不想要房子,法院怎么处理?

  离婚诉讼不仅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终结,还包含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这其中,房产往往占据了财产分割中的重要一环。双方当事人经常为了房产争得头破血流。
 
  
 
  PART 01
 
  如果夫妻双方都希望得到房子所有权的话,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6条第1款第1项:“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的规定,则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谁出价高房屋就归谁,然后按照竞价“成交”的价款向对方支付补偿款。
 
  PART02
 
  如果一方要房一方不要房的话,双方能够确定房屋的价格的就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支付补偿款,不能确定房屋价格的就按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6条第1款第2项:“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的规定,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
 
  如果离婚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话,
 
  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三种做法:
 
  PART 01
 
  第一种是暂时不予处理,这是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理方式。如果双方均不同意对夫妻共有的房屋进行价格鉴定,也不同意对该房屋进行竞价和拍卖,那么在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确实也不可能不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盲目硬性的来分割当事人的房产,所以法院一般会在判决书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房产或者向法院另行起诉分割房屋。
 
  比如说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某案中认为,“田某甲与袁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涉案住房一套,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理应对该房屋进行处理。但由于田某甲与袁某均不同意对该住房的价格进行鉴定,也不同意对该住房进行竞价及拍卖,故一审法院无法对该住房进行处理。但一审法院告知了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该住房,也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分割该住房。故一审法院未对该住房进行处理并无不当。田某甲以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未处理该财产为由进行上诉,本院不予支持。”【(2016)湘10民终225号】
 
  PART 02
 
  第二种是不分割所有权,只确定产权份额,在双方当事人既不同意价格鉴定也不同意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竞价的情况下,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的法院就会在案件事实相对简单明了的情况下,进一步的确定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享有的份额。
 
  比如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在某案中认为,“原告虽然对位于巢湖市西圣行政村西苑小区10号楼9号的门面房有权分割,但现在原告不要房屋,要求被告徐xx按评估价494100元给付其25万元,但被告徐xx也不要房屋,因此本院不应作出被告徐xx给付一半房屋价款给原告、房屋强行归被告徐xx的判决,原告张xx系主张分割的一方,经本院释明后,其仍不要房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25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原告张xx对位于巢湖市西圣行政村西苑小区10号楼9号的门面房屋享有50%的产权”。【(2014)巢民一初字第00347号】
 
  PART 03
 
  第三种就是直接以拍卖价格来分割份额,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6条第1款第3项:“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的规定,在双方都不想要房屋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拍卖、变卖房屋的,法院可以拍卖、变卖房屋并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那么,申请拍卖需要双方当事人都申请么?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申请不需要双方申请,一方申请即可。但是,如果一方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另一方拒绝的话,法院是否会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呢?
 
  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法院认为一方拒绝则不应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比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某案中认为,“双方不同意竞价处置涉案房产,且唐某甲又不同意拍卖以金钱方式分割该房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唐某甲、曾某分别占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2016)渝01民终3510号】
 
  有的法院则持相反意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案中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各占50%的产权份额,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在民政部门备案,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现双方已经离婚三年多,双方不具有共同生活的基础,且郭某自离婚后就搬离了509房。郭某与樊某就509房的处分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而成讼。故依照《民法典》第303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郭某要求对案涉509房进行析产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双方当事人均表明不同意购买对方产权份额的前提下,一审判决按拍卖、变卖的方式对案涉509房所得价款进行平均分配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樊某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等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2)粤01民终4073号】
 
  由此可见,在双方当事人已经离婚且对房屋分割份额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实在无法对共有房屋如何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即便一方拒绝拍卖房屋,法院也会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判决拍卖房屋分割价款。除此之外,法院也会考虑避免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反复起诉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拍卖房产。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就认为,“案涉房产,原、被告均不主张所有权,原告申请拍卖房屋,为避免诉累,本院判令该房产由法院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令该房产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房贷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原告分得45%、被告分得55%”。【(2022)粤0113民初8754号】
 
  那么拍卖、变卖房屋的时间点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进行呢?还是在审理结束作出判决后由执行庭进行操作呢?
 
  对此,王丹丹律师团队检索了大量的案例,没有找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将房屋进行拍卖的判例,并且大多数法院包括上文所提到的法院都是在判决书中的“裁判结果”部分直接判决房屋由法院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拍卖成本以及偿还贷款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定份额进行分割。其中,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曾在某案“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房屋评估后,双方均不主张房屋归本方占有,如按评估价格判归任何一方所有,且由该占有方支付价款给对方,将增加了付款方的困难,显失公平,而司法拍卖,可以公平公开公正地实现房屋折现,对双方并无不利。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本院将608房拍卖,先申请人为申请执行人,对方则为被执行人,但申请人不得申请对对方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也不应申请限制对方的高消费行为和不应申请将对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此可见,审判庭在审理过程中确实不负责帮助当事人将房屋进行拍卖,在财产处理方面还是需要执行庭进行操作。毕竟术业有专攻,审判庭主要还是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审理以及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执行庭则负责处理财产,委托拍卖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拍卖,无论是《拍卖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对于拍卖程序、机构选择和拍卖监督等规定为了保证司法拍卖的权威,在流程上都设置了繁琐的程序,需要专业的执行庭进行操作。
 
结语:根据王丹丹律师团队多年办案经验,在双方都不要房屋的情况下,法院大多数还是会采取“不予处理”或者“确定份额”的处理方式,且不会主动提及当事人可以进行司法拍卖。因此,在该类案件中,律师主动征求当事人意见,释明法律赋予的权利,权衡利弊帮助当事人作出最佳决策,也是律师这个职业的应有之义。
 
  本文撰稿人: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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