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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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0-30
因法官受贿导致案件发回重审的,当事人还需要再支付诉讼费吗?
本文撰稿人:王丹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或者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那么,法院以自我纠错的方式进行的再审,当事人是否还需要承担发回重审中的诉讼费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八、九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再审案件案件受理费,其中再审案件中仅就“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才收取案件受理费。对于重审案件是否应当收取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如何操作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某案中裁定认为:“一审卷宗内没有材料能够反映一审法院组织潘秀龙对张维军、二建公司、鑫盛公司第一次庭审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同时,一审法院追加潘秀龙为被告后,未询问张维军是否向潘秀龙主张权利,直接判令潘秀龙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超出了张维军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错误不予纠正,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726号民事判决及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8民初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9)最高法民再法233号】该案因一审法院未对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剥夺当事人答辩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未依法纠正该错误而被最高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发回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随后,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收取了案件受理费。【(2019)甘08民初78号】
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案中裁定:“本案中,原审法院在电话无法联系到四川大和矿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斌的情况下,虽向其分公司负责人李荣涛询问了周斌的下落,但未采取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直接进行公告送达,与法律规定不符,其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可能损害当事人诉讼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15)金口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重审。”【(2016)川11民再7号】该案系一审法院法律文书送达程序存在严重瑕疵而重审。随后,乐山市金口河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并收取了案件受理费。 【(2017)川1113民初1号】
再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案中裁定:“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杨某某已经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终2240号民事判决及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门县人民法院重审。”【(2017)浙10民再40号】该案因一、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重审法院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仍收取案件受理费。【(2017)浙1022民初5918号】
还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某案中裁定:“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法院对华信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依法进行审理后未予裁判,告知华信公司另行主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津高民一终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4)津高民再字第0001号】随后,重审一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上诉。重审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收取案件受理费。【(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102号】
▲综上所述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重审的案件是否应当缴纳诉讼费,但从上述司法判例可以看出:超出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发回重审;送达文书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影响当事人诉讼利益而发回重审;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遗漏诉讼请求而发回重审等等,法院均收取了诉讼费。
王丹丹律师认为,从法理上来看,无论是因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还是程序瑕疵而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本质上是法院应当履行的审判义务没有履行完毕而导致的重审,重审是法院对其自身错误的纠正,不应另行收费,否则有当事人为法院错误买单的嫌疑。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法院之所以有不同的级别设置,对法官的业务素质要求也是有差异的,所以才存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纠错的程序设置。法律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本就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法律人对同一问题的认定本就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差异,一味的要求法官不能审错案,本就是苛刻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发回重审的案件支付诉讼费倒也无可厚非了。
然,王丹丹律师认为,排除上述所列判例,法院纠错再审的原因系因法官有受贿行为,徇私枉法等行为导致再审,此时,则真的不应当再要求当事人支付重审的诉讼费了。但遗憾的是,我们团队在搜寻近百例判例中,无论基于何原因,尚未发现重审法院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最后,我们想说的是,法律是滞后的,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完善法律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平衡多方利益。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不断的发展变化也会导致法律制度和社会发展脱节。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更希望积极参与到法律研究当中,结合实务经验提出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更好的推动司法的进步和发展!
本文撰稿人: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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