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请求分割的,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请求分割的,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本文撰稿人:王丹丹

  夫妻双方离婚面临的不仅是人身关系的解除,更是财产关系的分离。但是,我们都非常清楚,离婚当下,双方面临诸多矛盾,必定要通过各种手段来保护自己名下的财产,去搜寻对方名下的财产,这就有可能发生一方隐藏、隐匿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此外,因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第三人利益导致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处理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亦或是因夫妻双方主观原因协商一致没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如离婚时房产属于共同共有,但是夫妻双方都没有能力在房子归属自己后拿出足额房屋折价款支付给对方,所以导致房屋的分割被搁置。
 
  针对以上几种情况,我们将其划定为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针对这部分财产,一方离婚后请求分割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部分人的观点认为,应当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本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时间长了矛盾再次滋生,如果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极可能导致离婚后的双方家庭关系都不稳定,会滋生更多的矛盾。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前述观点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隐匿财产,离婚后另外一方发现的,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是因为,此种情况下,侵权人侵犯的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处分权,并不是夫妻一方对财产的所有权,因为隐藏、隐匿的行为并不会当然地导致该财产发生物权变化,所以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一方隐藏、隐匿而后另外一方发现的,还是涉及第三人利益没有处理的,亦或双方原本就在离婚案件中就都知晓,但基于各种主观原因未曾处理的,任何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都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王丹丹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此种情况下,夫妻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权利请求人实际上是基于双方之间对财产的共有关系而产生物权的分割权,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没有进行分割,该财产的物权属性就没有发生变化,物权属于绝对权,绝对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以自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如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在审理马某和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二审判决书中有如下表述:“本案诉争的****元属于李某和马某离婚时遗漏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具有了物权属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且本案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亦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2019)吉01民终882号】
 
  可见,债权是相对权,通俗来说,有相对人才能有“债”,需要给付义务,才存在“债”。而夫妻双方对未分割的财产归属还没有约定,待分割的财产具有物权的属性,故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这里也重点提到一方隐藏、隐匿共同财产后另一方发现的情形,正是因为该隐藏、隐匿的财产从未被分割,夫妻双方对该财产仍享有共同的物权,所以重新分割时也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只有这样才可以让那些隐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一方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真正做到保护弱者一方的权益,而不是只用两年或三年的时间给予其短期的保护。
 
  综上所述,王丹丹律师认为,只要是夫妻在离婚中没有处理的财产,日后夫妻一方再起诉要求对该财产进行分割的,都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本文撰稿人: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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