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闲谈近期美国德州边境问题

  因为读了几年美国法律,与人闲谈时,总是被人询问什么是州宪法,联邦宪法?什么是州法院、联邦法院体系?其实用语言理论的解释,始终给人一个似懂非懂的印象,所以我这次就借着德州边境愈演愈烈的边境问题给一些朋友一点阐释,用实例进行展示实在是比空洞的理论更加有意思。
 
  事情起因也是很有意思,就是德州下属的伊格尔帕斯市(Eagle Pass,又译为鹰渡市以下简称伊市)的一个叫谢尔比的公园(Shelby Park)里,(下图标号“1”的位置就是这个公园。)这个公园其实另一边一条河流就是美国和墨西哥的一个天然边境线。公园后来也成为了一个联邦边境巡逻队的定期巡逻点。


  
 
  然后,这个河流,其实也并不是很宽阔,窄的地方比上海的黄浦江都窄。如下图。对于那些非法移民来说,这个地方适合偷渡,游过去不被看见就行了。
 

  

  再之后,就是妥妥的吃瓜了,因为德州州长没法忍受联邦政府的低效率巡逻,结果直接叫了国民警卫队把那个公园周围用蛇腹形刺网围了个遍,然后还禁止联邦巡逻队进去巡逻——其实就是变相向联邦政府抗议边境管理不利。然后最高法院以5-4的比例要求撤销一个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庭的禁令-该禁令本来是禁止联邦边境巡逻队切除德州国民警卫队设置的蛇腹形刺网,(原文比较拗口,其实就是联邦最高法院最后允许联邦边境巡逻队去切除障碍)。
 
  然后这件事便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什么各州支援啦,对峙啦,红脖子拿枪啦。川普开始拉选票啦……
 
  其实搞清楚一件事,看热闹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要搞清楚为何到了这个地步,他们是否于法有据。
 
  一、国民警卫队、州卫队
 
  根据美国宪法,“民兵”是美国国家国防力量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个所谓“民兵“,在美国人的概念里面是包括有组织民兵(Organized militia)和无组织民兵(Unorganized militia)。 其中有组织民兵中包括国民警卫队(National Guard)以及海上民兵(Naval militia),(注:美国海岸警卫队叫Coast Guard而这个是联邦直属单位,并非这里说的海上民兵),他们均是服从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二元领导,但是需要注意:这里的“二元”领导并非双重领导,他们有个特殊流程,称为“federalize”(联邦化),也就是国会在紧急情况下“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或者击退入侵”(to execute the laws of the Union, suppress insurrections and repel invasions)才会联邦化国民警卫队。平时各州的国民警卫队均在州长的指挥之下,听从州长指令。但是国民警卫队却是依照宪法及相关法律(例如1903民兵法 Militia Act of 1903,又称迪克法),接受美国国会的拨款资助进行日常维护和训练的。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我国古代神话中杨戬那群听调不听宣的地方军队。
 
  至于无组织的民兵,从迪克法来看,凡是年满17周岁未满45周岁、且不隶属于前述国民警卫队和海上民兵的均被视为“无组织民兵”。但是如果认真的说,其实这个定义是否还有实际性目前还是有争议,但是一般州属的州卫队则毫无疑问就肯定是这个。州卫队(State defense Guard),部分州有部分州没有,由各州州议会根据美国第32法典进行管理的准军事化组织,并且这些州卫队是不接受美国军队统制的,但是他们在美国的概念中并不是军队,而是“民兵”。军队可以对部分成员进行征召,但是一旦征召,这些州卫队成员即为军队服役,而不在州卫队中任职,也就是针对个人而非整体的征召,任何人无权让民兵变成军队。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却说,无组织民兵的州卫队则可以按照“民兵”身份被征召,但是需要特殊情况,具体情况则为第10美国法典中的331-333条,从概括来说,“联邦支援州政府”、“动用武力维持联邦秩序”、“如果妨碍美国州法、联邦法的实行进行维护”。至于州卫队的武装序列,可以拥有从轻武器到F-16战斗机这种重武器,完全取决于州议会及州财政。以下就是德州州卫队的空军力量(因为德州国民力量武装是受德州州司令部统辖,所以无法确定这个究竟是国民警卫队还是州卫队的武装,但是两者均是“民兵”。)
 
  综述,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德州州长是有权动用国民警卫队、州卫队去州境内进行一定的执法活动的,但是具体到每个州不同,所以受到的制约也各不相同,有些是州议会拍板决定,有些则是州长在任内可以先斩后奏。至于国民警卫队与联邦执法单位冲突,这也是一个比较稀松平常的事情,州警郡警有时候甚至可以不理睬FBI,因为除了联邦明确规定的执法范围,其他的都是由州保留的,您凭啥到我地界吆五喝六?所以动用国民警卫队是州长合法的权力,没有问题的。
 
  二、边境问题是州的管辖范围还是联邦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在美国宪法中已经写了清清楚楚了,根据美国宪法的至高条款,任何和联邦法律内容冲突的州法是不能适用的。(US Constitution Art. VI “. . . This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be made in pursuance thereof; and all treaties made, or which shall be mad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and the judges in every state shall be bound thereby, anything in the Constitution or laws of any State to the contrary notwithstanding.”. .. .本宪法以及据此制定的美国法律;在合众国权力下签订或将要签订的所有条约均应成为该国的最高法律;各州的法官均应受其约束,无论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何相反规定。)
 
  那么第二个问题,是否有严格的法律说移民问题是联邦问题而非州的管理范围,很遗憾,没有,因为美国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无数先例基础上的。
 
  为此我们要看三个经典的案例中部分判决,
 
  第一个是1941年的Hines v. Davidowitz案,这个案子就是说宾州的一个移民录入系统是否违反联邦的移民录入系统,从而导致违法无效?结果是的确构成违反。这就是下面当时最高院的观点。“外国人的管理规定是如此与国家关系密切及相互交叉,以至于在国家政府采取行动时,州也务必在同一基调上采取行动时,据此国会或条约的行为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各州法律虽然是在行使无争议的权力时制定的,但必须服从国家法律。联邦政府在这一领域行使其最高权力,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监管计划……各州不能与国会的目的相冲突或干扰、削减或补充联邦法律,或执行附加或辅助法规。The regulation of aliens is so intimately blended and intertwined with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that where it acts, and the state also acts on the same subject, the act of Congress or treaty is supreme; and the law of the state, though enacted in the exercise of powers not controverted, must yield to it. And where the federal government, in the exercise of its superior authority in this field, has enacted a complete scheme of regulation….states cannot, inconsistently with the purpose of Congress, conflict or interfere with, curtail or complement, the federal law, or enforce additional or auxiliary regulations.”
 
  第二个1976年De Canas v. Bica案例,则是证明联邦立法的优先权可以是明示的,亦可以是暗示的。
 
  “优先权可以是明示的(即法规中规定的),也可以是联邦法定计划中暗示的。默示优先权的例子包括 (1) 国会打算完全占据监管领域的州或地方行动,或 (2) 与联邦计划相冲突的行动。Preemption can be express (i.e., stated in statute) or implied from a federal statutory scheme. Examples of implied preemption include state or local actions (1) in areas in which Congress intended to completely occupy the regulatory field or (2) that conflict with the federal scheme.”
 
  前两个判例说明两个问题,外国人移民管理属于联邦管辖领域,而这种规定的优先权可以是明示或者暗示,也就是有个大方向推定的话,州法就不能掣肘联邦层面现在或者未来的法律制定及规划。
 
  第三,在20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Arizona vs US案中再次强调了联邦政府在移民问题中的一致对外性,“至关重要的是,对其在美国民的地位、安全和保障感到关切的外国,必须能够就此问题与一个主权国家进行磋商和沟通,而不是与50个独立的国家。[I]t is fundamental that foreign countries concerned about the status, safety, and security of their nationals in the United States must be able to confer and communicate on this subject with one national sovereign, not the 50 separate States.”
 
  综述,其实心里都是清楚的,移民事务主体还是联邦政府管辖,而国民警卫队的这场秀无非就是博得眼球,让共和党在接下来的选战中获得更多选票,制造出一个强势的川普形象。
 
  三、总结
 
  那么德州州长干嘛搞这一出呢,因为德州是红票仓即共和党的传统票仓,是偏保守右翼的选仓,自然对拜登的民主党政府存在抵触;而地处美墨边境,因为长期过来偷渡的人员都是南美洲等国的人,其中还混杂了毒品集团的交易人员,导致德州边境管理压力极大。加上联邦政府对于非法移民进入的管控不力,以及对于拜登是代表美国民主党一方执政的不满,德州遂爆发了这一次冲突。至于结果嘛,我预计也就是小打小闹,在德州政府一系列哭穷和秀肌肉后,自然联邦政府方面会和德州进行一些“商谈”(读作补贴)让德州州民从中获利,进而缓解这一场冲突。
 
  虽然我也很喜欢看“美国内战”这种魔幻演进,但是为了几个老墨你指望美国人流血?我觉得有点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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