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使用初体验,我发现了小瑕疵
本文撰稿人:钱睿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公众注册登录后就可以查阅。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网址是:http://rmfyalk.court.gov.cn,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首页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图标直接点击进入。
人民法院案例库 进入后,可以看到入库案例包括两类,一类是指导性案例,一类是参考案例。案件类型有五类,分别是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和执行。有主标题、副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以及关联索引几个部分。
因笔者是一名执业律师,在办案实务中进行案例检索参考类案裁判(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简单来说,就我个人而言,案例检索有以下作用:
1. 事实层面,参考类案裁判有助于律师获取办案启示。如果律师和当事人沟通后,觉得事实不清很多地方有待证明,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当事人描述或者理解的事实的确有问题,另一种就是自己作为律师的思路没打开。在现实中,当事人并不是学过法律的专业人士,他们在描述或者理解案件的时候,往往是跟着自己的主观意愿走,并不会对某些关键事实或证据有较高的敏锐度,所以就需要律师主动去询问去了解去发现,然后根据客观事实再作出准确判断。基于此前提,针对具有参考性的同类案件,我们可以着重关注裁判文书中一些案件细节,比如其他当事人和代理人提交了哪些证据去证明相关事实、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提出了什么观点等等,毕竟每个人的思维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多了解和学习他人的优质策略总归没坏处。
2. 法律层面,参考类案裁判有助于律师精准处理案件。在类案裁判中,律师可以着重关注双方的辩论意见以及法院的裁判逻辑,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拓宽思路,用多方视角不断完善本方观点,不仅是实体方面,程序方面也可以多加关注。比如学习有些相似的指导案例,能使律师对案件的定性及法律适用的判断更为准确;学习灵活运用诉讼程序,能够增加己方筹码等。除此之外,在代理工作中律师将类案检索报告提交给法院也较为常见,这样有利于法官直观知晓之前类案的情况,增加法官接受己方观点的可能性,从而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判。
基于上述作用,笔者也会以此为标准去评判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使用体验。以参考案例中的俞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入库编号2023-08-2-483-014),具体界面如下:
俞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全文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完整判决,判决一般会清晰罗列审理过程、各方诉请及辩称、事实与理由、举证质证内容、双方辩论意见、法院认为、判决结果等内容。而库中案例则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精简基本案情后,将原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加工提炼成“裁判理由”,总结归纳出“裁判要旨”。
笔者使用后,整体感觉在事实及法律层面,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性的确很强,但是参考性有待完善。比如库中每一个案例后都会附上关联索引,此举虽然清晰明确了一审、二审的判决案号,但是笔者在检索时却发现,有些案例的原判决在网上依然是搜索不到的,也就是说我们仍然无法通过原判决去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及相关细节。
试想一下,如果在点击库中每个案例最后的相关判决时,都能够自动跳转到原判决的链接,我们就可以第一时间非常直观地查看及参考原判决,这样用户体验感及参考性都会得到很大提升。期待后续人民法院案例库和中国裁判文书网能够做到有效联动~
同一判决,前后案号却不一致 现在,就来说一说我发现的小瑕疵。就是在俞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8-2-483-014)中,“基本案情”内容的判决案号与“关联索引”内容的判决案号不一致,前者为“(2021)沪01民终5026号”,后者为“(2021)沪01民终5062号”,应该是编写人员的小笔误,将5026不小心写成了5062。笔者之所以能够发现,也是因为想详细了解案件判决内容,所以在检索过程中发现,根据“关联索引”里的案号查出来的案件与本案完全毫不相关,所以就仔细对比了前后内容,发现了这个小问题。其实小笔误根本无伤大雅,但毕竟是代表了司法权威的人民法院案例库,高标准严要求总没错。
最后,笔者想表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上线必定具有积极意义,希望如最高人民法院所说,案例库的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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