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履职的实践与探讨——以清算组制定财产接管及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为例

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履职的实践与探讨——以清算组制定财产接管及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为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日益增多,清算组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机构,其履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在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参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制定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以及财产分配方案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强制清算程序,最终目的是在公司机制缺位的情况下,实现债权全部清偿完毕,企业有序退出市场。而正是因为公司机制的缺位,强制清算程序总会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

在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全面接管公司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印章等;2.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通知、公告债权人;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5.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6.清理债权、债务;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9.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法院确认;10.法律赋予清算组的其他职权。

其中,接管及管理公司财产、清理公司财产、清缴欠税、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提出并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等。这些职责的履行,需要清算组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接管及管理方案
财产接管及管理方案是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管理的重要文件。在制定财产接管及管理方案时,清算组应参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财产管理的目标、原则、措施和程序。具体而言,清算组应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确定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权属关系,建立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同时,清算组还应根据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以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破产财产。

其中,财产的接管需要区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向原公司负责人接管公司资料;二是为便于资产处置,向有关登记机关变更联系人及操作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39条:“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清算组可据此依据破产法规定处理。

但是,对于公司特殊资产,如机动车牌照额度、限制流通股等,清算组在接管及管理时并无先例遵循,仅能依照一般性原则予以处理。然而,清算组在向有关单位变更公司联系人及操作员时,因未能完整接管企业证照,无法通过有关单位核验,而进入相关财产无法处理的困境。

据此,为保证公司财产处置的合法正当,清算组应当参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另外,在接管及管理时需依法协助的相关金融机构及其他机关单位,在日益重视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也会制定相关机构规则,对其涉及的公司财产进入破产程序时的处置规范予以规定,清算组亦可与其协商参照适用。

二、财产变价方案
财产变价方案是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后,将破产财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的重要文件。在制定财产变价方案时,清算组应参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破产财产的特点和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变价方式、价格和时间。清算组可以通过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财产变价,确保变价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清算组在制作财产变价方案时,需要特别注意特殊财产的变价,如生鲜易腐商品、临近权利期限的无形资产等,需要考虑紧急处置、优先处置。同时,清算组还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变价所得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清偿需求。

清算组变价方案无需经过债权人同意,强制清算程序应当全额清偿已知债权人全部债权,如无法全额清偿,则应当以资不抵债为由转为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分配剩余公司财产。需要注意,清算组变价方案应当经征询股东意见,如股东不同意的,则应当由法院裁定。

强制清算程序往往是由于公司机制缺位,股东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而依法进入的替代性清算程序。因此,清算组变价方案影响股东利益,需要听取股东的意见。但无法联系上部分股东或股东直接存在不同意见,清算组应当就变价方案提交法院裁定。

三、财产分配方案
财产分配方案是清算组在财产变价后,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和清偿顺序,确定各债权人应得清偿份额的重要文件。

因强制清算原则上应当清偿全部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在清偿中不存在清偿顺位。但在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时,清算组应确保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清算组应考虑到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优先权顺序等因素,确定各债权人的清偿方式、清偿先后顺序。同时,清算组还应及时通知债权人,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了解分配方案的内容并提出异议。在分配过程中,清算组应严格按照分配方案执行,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对于特殊情况下,公司资产通过拍卖方式变价分配会导致资产严重缩减、或因各种因素不适合拍卖变价的,清算组可以变通分配方式。另外,如存在股东失联,无法发放分配款项的情况,清算组也应当综合考虑个案情况,予以适当处置。具体有:上缴法院收归国库;抵偿申请人垫付的清算费用;提存保留等等。

结语
在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履职面临着诸多挑战,如破产企业财产状况复杂、债权人众多且利益诉求多样、法律法规不完善等。为应对这些挑战,清算组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政府和立法机构也应加强对破产清算工作的支持和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清算组履职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和制度保障。

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履职参照破产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清算组能够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继续加强对清算组履职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为我国的破产清算工作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文作者



王嵩嵩(合伙人)

王嵩嵩律师长期从事资本市场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及税务服务,为私募基金、跨境电商及支付机构、各类公司提供法律意见、设计组织架构、防范企业内部风险及合规建设。同时熟悉企业破产清算及重整等相关领域。



赵磊(专职律师)

赵磊律师自执业以来深耕破产清算、重整,强制清算领域并帮助多家企业申请企业破产。同时参与承办多起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完成几十余起“僵尸企业”强制清算;参与大型集团公司预重整、破产重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