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研究|踢球犯规致人受伤担责吗?民法典“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条款”的应用

踢球犯规致人受伤担责吗?民法典“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条款”的应用

写在前面

在日盈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因“野球场”的拼抢犯规所引发的侵权纠纷中,法院经过审理依据民法典“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条款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犯规”引发纠纷

2023年年初,一场业余球场的“野球”,素不相识的原被告双方出现在同一片球场上。在比赛进行的过程中,原告背身护球时遭到了被告的逼抢,在拼抢的过程中被告的脚踢到了原告的小腿后侧导致原告倒地,后双方发生争执。



事后,原告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膝副韧带损伤,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本案原被告双方系在足球运动中发生的纠纷,而足球运动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者自愿参与活动且应当知晓竞技风险。其次,基于足球运动特殊性,故不能以一般理性人标准去评判球场上的行为。再次,本案所涉比赛为业余赛事,更不能对参与者提出过高的要求。最后,从加害行为发生的场景、被告上抢的动作,原告受伤的过程及部位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虽属犯规,但其主观上仅有一般过失而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条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民法典》针对发生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设立了“自甘风险”条款,即本案裁判所引用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根据该条之规定,本条款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任何自愿参加该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原则上均不能要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凡有原则,必有例外,这里的例外指的是加害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加害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的判断

足球运动作为一种对抗激烈的体育活动碰撞、冲撞等身体接触不可避免,显然属于本条款所涉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在此基础上,需进一步厘清纠纷各方参与活动的行为是否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法律上的自甘风险行为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所从事的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
· 参与者对于风险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
· 参与者自愿承受风险行为导致的后果;
· 参与者自甘风险并非出于相关义务的履行;
· 参与者自愿实施自甘风险的行为。


在笔者代理案件中,原告为足球运动的业余爱好者且已成年,其显然能够认识到足球运动的特点以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及后果,在此基础上原告自愿参加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参加本案所涉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断

在适用《民法典》“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条款及认定相关方参与文体活动属于自甘风险的情况下,原则上参与者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遭受的损害不能要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但加害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为加害方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结合本案裁判、相关参考案例以及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关于“自甘风险”条款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断,笔者认为应当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应当采取的判断标准
· 区别于一般理性人
足球运动不同于一般的生活场景,具有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在高度紧张的比赛中参赛者通常会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运动本身,并且需要在瞬息之间作出判断,然后决定采取何种技术动作。因此,对足球运动的参赛者的主观心态之判断不能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要求赛场上的参赛者,对每个做出的动作都做出深思熟虑)。

· 赛事等级及参赛者水平
针对不同层次的赛事与参赛者应当采用不同的主观判断标准。在对规则的理解、技术的运用以及风险的防范等方面,应当对于职业和业余运动员采用的判断标准有所区别。



第二,通过加害者的客观行为来反推其主观心态
· 主观心态的客观化表现
“故意或重大过失”属于对加害方事发时其主观心态的判断,对此庭审无法直接获知事发时加害方的主观心态,故仅能通过事发时加害方的客观行为的性质、发生场景及过程等因素对加害方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判断。
· 加害方行为实施的场景
加害方的行为是否发生在比赛过程中。例如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发生在比赛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拼抢球的过程中,此种情况下对于加害者的主观心态判断应当谨慎。
· 加害方行为的性质
加害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是否为一般的抢断球的行为还是其他行为。例如,用脚进行抢断的技术动作与用手挥拳的暴力行为显然代表了加害者不同的主观心态。
· 加害方行为的指向
加害方行为的对象,即根据加害者的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球还是持球人,可以判断其行为的目的。
· 加害方行为的次数
通常情况下,反复或多次的加害行为能够反映加害者在实施行为时的心态。
· 受害方受伤的部位及过程
· 其他考量因素

仅有在加害方对受害方在活动中造成的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方才有权要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均由参与者自甘风险。



后记

运动,常与仲夏、阳光、汗水相伴,却也因充满了对抗而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伤病的袭扰,但愿热爱运动的读者朋友们远离伤病。

所涉案例:
(2023)皖0111民初19304号
(2024)皖01民终5117号
参考案例:
(2022)闽0502民初247号
(2022)闽05民终3994号
(2023)闽05民再19号



本文作者



李辉煌(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体育专业委员会 委员

邮箱:lihuihuang@riyinglawfirm.com.cn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金融类法律服务、体育娱乐法律服务

李辉煌律师,于华东政法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执业以来主要从事争议解决业务,尤其深耕证券金融、体育法领域。

在证券金融领域,李律师曾先后为包括但不限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在体育法领域,李律师曾先后为某中部中超俱乐部、某华南地区中超俱乐部提供非诉、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他曾代表客户出庭处理在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FIFADRC)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仲裁及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