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股权回购权行权期限的答问对审判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202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报》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公司类精选答问专题》,其中“问题二”涉及股权回购权的行权期限。
此答问一经发布即引起广泛关注,多家网络平台转载,冠以醒目标题,诸如“对赌协议,大变天!”、“PE对赌协议股权回购有效期六个月”、“一觉醒来,法院通知,你的回购权失效了”。日盈律师亦接到诸多紧急咨询。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做出分析如下。
一、“法答网”答问的重要指导意义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 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 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 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咨询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 不得涉及具体案件, 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
因此,
法答网中的该答问目前仅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意见,尚未成为正式的司法解释或法律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但
对后续国内法院的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法答问原文如下:

二、“对赌协议”中约定股权回购行权期限届满后行权如何认定?我们认为,
对赌双方如果对股权回购权的行权期间存在明确约定,而投资人无合理事由未在约定的回购行权期间主张回购,将面临失权的风险。
但此前存在超过约定行权期限行权而被判决有效的案例,如北京三中院的(2019)京03民终8116号民事判决。虽然《回购协议》约定了3个月行权期,但“双方并未约定原告超过该3个月内行使权利,即丧失股权回购的请求权。原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回购股权,并未明显超过合理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
超期行权是否无效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取决于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尽管有了最高法的答问作为指导意见,
具体还要看未及时行权是否有其他合理事由,以及是否超出了合理期限。
三、“对赌协议”中未约定股权回购行权期限行权期如何认定?最高院答问意见发布之前,这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各种不同判决结果的案例。
2020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发布《2015-2019年涉“对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白皮书”),其第三(一)部分针对性地论述了权利请求期限对于“对赌协议”履行的影响。白皮书指出“未约定回购期限情形下,权利方要求对方履行回购义务应受到合理期限的限制,而合理期限的判定应结合行权的可行性、时间间隔、股价波动等因素,在均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作个案的判断”。
因此,
“合理期限”一直是一个关键因素。此次最高院的答问指出,“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投资方请求对方回购的期间,那么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为稳定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从6个月之内、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
对此,我们认为在此后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投资人
在股权回购条件触发后6个月内没有积极行使回购权的,则将存在股权回购权丧失的风险。但并不是6个月内没行权,就必然丧失股权回购请求权,
具体同样要看未及时行权是否有其他合理事由,以及是否超出了合理期限。
四、给投资人的建议我们认为,对于最高院就行权期的答问,各位投资人和被投资人都不必过于惊慌。在司法实践中,个案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尽管有高院的内部指导意见,裁判结果仍然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尤其是大多数的对赌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的触发条件都不仅仅是在约定期限未上市或净利润未达标,可能还存在其他的触发条件,这也会增加法院或仲裁委的审理复杂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从投资人的角度,我们有
如下建议:
1.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形式明确投资人行使股权回购权的期限,期限在以6个月内为宜;明确约定触发多重股权回购条件的情况下,行权期限的计算方式,以及超过6个月行权如何处理。以便未来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2.全面梳理现有的投资协议。如股权回购条件已经触发(但未超过约定期限或6个月的合理期限),则建议积极以书面方式行权或至少积极与回购义务人通过书面方式沟通,以免超过合理期限而丧失权利。特别是依据对赌协议的约定即便行权也未必能成功获得股权回购的情况下(比如约定了需要公司账面有足够的回购资金或等下一轮融资成功再回购),做出行权的表示不会必然导致丧失股权。
3.综合考虑决定暂不行权的,建议与回购义务人以签署补充协重新约定回购条件和行权期限。
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联系。
本文作者
郑璐(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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