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研究|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生争议,可否适用离婚协议中约定管辖的法院?

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生争议,可否适用离婚协议中约定管辖的法院?

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诉讼离婚or协议离婚。而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离婚协议的撰写尤为重要,它包含了婚姻关系以及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解除,故其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是复合型合同。很多夫妻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双方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本协议生效后,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XX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生争议的话,能否适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呢?


不同情况:约定管辖在两类纠纷中的适用

解除婚姻关系既包括解除人身关系,也包含解除财产关系,所以应当分情况讨论:

如解除婚姻关系后,因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无法适用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管辖法院。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如果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生的抚养权纠纷等人身关系纠纷不能适用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管辖法院

案例:湖南省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在某抚养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就提到:“本案中,虽然上诉人付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议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仅适用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而本案系身份关系纠纷,管辖协议无效。”【(2018)湘01民辖终679号】


但解除婚姻关系后,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于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管辖法院。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离婚后所产生的抚养费纠纷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等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案例: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若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没有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2018)川16民辖终67号】


注意事项:约定管辖不可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此外,王丹丹律师还要提醒大家的是,应当注意在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应当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四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持该观点,认为婚姻家庭案件不以标的额确定管辖级别。如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案中认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调整本辖区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甘高发[2008]11号)明确,依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10号通知的要求,通知:‘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200万(不含200万)以上的涉外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基层法院管辖上述中级法院管辖标的额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件,以及群体类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故,被告何某某的申请有法律依据。经查,原告牛某某的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故应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初字第38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认为婚姻家庭案件不支持以标的额确定管辖级别。【(2020)川01民初4752号】

极少数法院认为婚姻家庭案件可以以标的额确定管辖级别,如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家事案件可以因标的额大移送至中级法院。【(2020)川15民初21号】


结论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仅可以对财产关系部分约定管辖法院,且所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离婚后产生的抚养权纠纷等人身关系纠纷则不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


本文作者



王丹丹 高级合伙人

邮箱:wangdandan@riylawfirm.cn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王丹丹律师,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律硕士,专注婚姻家事业务近15年。她致力于为高净值人士提供全面的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规划及传承服务,已服务千余位当事人。她也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上海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新老娘舅》等节目的特邀顾问及嘉宾律师。

身兼上海律协第十二届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遗产管理人特聘专家等职务,王律师长期钻研专业、持续输出内容:于2018年创建公众号“丹说婚姻家事”,更新近百篇内容;亦受邀担任《上海法治报》常驻作者。王律师的作品包括:

-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与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17);

- 《律师来了——恋爱、婚姻、继承纠纷律师答疑》(法律出版社)(2018);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典型问题案例精解》(法律出版社)(2020);

- 白皮书《婚姻家庭纠纷全景解析》(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