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研究|弹性退休制度怎么弹?《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全文速览与重点解读

弹性退休制度怎么弹?《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全文速览与重点解读

2024年的最后一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发布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对弹性退休制度的具体操作方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内容及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此两条规定包含三个关键信息:

1.劳动者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情况下,可以自行选择提前退休,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2.劳动者提前退休的条件是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并且提前退休的最长时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3年,并且需要满足原先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也即,男职工需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3.劳动者选择提前退休的需要提前3个月亦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规定尚有一些疑问比如:劳动者选择提前退休之后又反悔的应按照劳动者原先通知的时间办理退休手续,还是按照法定时间处理?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何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本条规定的相关问题及理解:

1.与提前退休不同的是,劳动者要延迟退休的,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2.延迟退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确定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此处并未并未以什么时间节点为参照的提前一个月,笔者认为根据文义,可以理解为最晚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延迟退休后,若劳动者又希望提前退休的如何处理?本规定第六条给出了相应的答复,如果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明确了弹性退休时间后又希望终止弹性延迟退休的,仍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第五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本条规定的理解:

劳动者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应当达到所选择的退休时间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但是弹性延迟退休的,不需要达到其弹性退休年份对应的缴费年限,只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即可。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专家的解释,举例说明:

假如一位男职工是在2031年达到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2031年国家规定的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已经提高到了16年。这位职工如果选择弹性退休,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到底怎么算?

如果这位职工想2029年弹性提前退休,则需满足2029年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如果弹性延迟退休,延后到2034年退休,不需要满足2034年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17.5年,而是满足203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最低缴费年限16年即可。


第八条 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劳动者选择弹性延迟退休还是弹性提前退休,只要满足法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均可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最晚应再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办理相应手续,劳动者从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此处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养老金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及时为退休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养老金相关手续,可能存在赔偿损失的风险。


第十条 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注意,对于即将退休的人员,需要保留好其弹性提前或延迟退休的相关书面证据,避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时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避免本条规定的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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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娟 合伙人
上海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委员

邮箱:tanjuan@riyinglawfirm.cn
业务领域:劳动争议、风控合规、公司类业务

谭娟律师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能够以中英文提供双语法律服务。自执业以来,谭律师为个人与企业处理各类案件,提供以下服务:劳动争议解决、劳动相关合规处理、劳动及公司日常经营相关法律咨询、合同法及公司经营涉及的诉讼、合同审核与起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