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研究|自媒体评测的法律边界:从小米汽车被抹黑案看言论与犯罪的界限

自媒体评测的法律边界:从小米汽车被抹黑案看言论与犯罪的界限

近日,小米法务部发布消息称涉嫌恶意抹黑小米汽车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某平台博主及其同伙多人,已被依法处理。据小米法务部表示,2024年8月13日,该博主发布将小米汽车与某品牌汽车对撞的 “测试视频”,其中“测试”方法及结论存在诸多严重谬误与偏颇,有意误导公众,在网络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小米公司商业信誉。这一事件不仅为企业维权提供了范例,也为自媒体从业者敲响了警钟,在进行评测时,必须严守法律底线,避免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罪状与法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该罪名侵害的法益包括个体法益与集体法益,一是商业经营者的个体法益,即侵害了经营者的商誉,使经营者蒙受较大的商誉损害和商业机会的损失;二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误导消费者等市场主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商业活动中,犯罪主体范围广泛,可能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打压对方;也可能是受利益驱使的个人或组织,如自媒体博主为获取流量、某些机构受委托进行恶意操作等。在自媒体评测场景下,无论是个人博主,还是背后有专业团队运营的自媒体账号,只要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发布的消息系虚假或者断章取义,行且会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或者对这种结果持放任态度。从小米汽车案来看,若博主确有故意策划虚假碰撞测试,意图通过制造小米汽车安全隐患的虚假信息,达到损害小米汽车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目的,就满足主观故意的要求;若其只是因疏忽或测试方法不当导致错误结论,没有损害小米声誉的故意,则不构成此罪。

(三)犯罪客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包括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商业信誉是社会公众对经营者的综合评价,商品声誉则关乎商品本身的品质形象。自媒体的不实评测,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还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环境,使其他合法经营者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干扰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入罪情节需要符合“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其中之一。“重大损失”一般是指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包括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等情形。在小米汽车案中,博主的虚假测试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对小米汽车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害,符合该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正常舆论监督的界限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以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故意与目的。

(一)行为目的层面

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恶意,目标明确地要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可能是为了不正当竞争、获取私利等。而正常舆论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二)行为内容维度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以损害他人商誉为目的,故意实施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如小米汽车案中的博主,若故意在测试中造假,传播虚假的安全隐患信息,并非基于真实问题的客观评价,就超出正常舆论监督范畴,构成违法犯罪行为。正常舆论监督,如新闻记者、新闻媒体出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目的,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虚假广告等不法经营行为予以揭露、曝光、批评、指责,属于合法行为。即使在监督过程中存在言词激烈或个别细节不完全准确的问题,只要基本事实属实,也不能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三)行为后果差别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要求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企业因声誉受损导致经济损失巨大,或是经营陷入困境等。在小米汽车案中,该事件对小米汽车的市场形象和销售预期都产生了负面影响。正常舆论监督虽可能使企业声誉受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多是促使企业改正问题,提升自身形象,从长远看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


四、自媒体评测预防违法犯罪的建议

(一)宏观层面,言论应合法、真实、客观

自媒体享有评测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是公众知情权的延伸,也是市场监督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它必须建立在合法、真实、客观的基础之上。合法要求评测行为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真实意味着评测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构或歪曲;客观则要求评测者保持中立的态度,避免主观偏见和情绪化表达。评测结果应以真实的测试和体验为依据,不能故意夸大缺点或隐瞒优点。更不能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指责企业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误导公众。

(二)微观层面,规范评测流程,确保结论专业全面

1.制定科学评测方案:在进行评测前,要制定详细、科学的评测方案,明确评测的目的、方法、流程和标准。对于复杂的产品,如汽车、电子产品等,可参考专业机构的评测标准和方法,确保评测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2.全面真实记录:在评测过程中,要如实记录所有的测试数据和现象,不能篡改、隐瞒或选择性报道。可以采用多种记录方式,如文字、图片、视频等,确保评测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3.多方验证结论:对于评测得出的结论,要进行多方验证,避免片面或主观的判断。可以参考其他专业评测机构的结果、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与其他自媒体进行交流和讨论,综合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得出客观、准确的结论。


(三)价值层面,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正确价值观

自媒体企业和从业者要明确行为的法律边界,认识到真实、客观的评测对于消费者和市场的重要性,不能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法律和道德底线。对于企业而言,应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对发布的评测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同时,要加强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自媒体的良好形象。自媒体平台也应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对公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综上,自媒体评测在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促进市场竞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关评测和言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通过明确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厘清评测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与犯罪的界限,加强自媒体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才能确保自媒体评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本文作者



胡公钦 管委会委员

邮箱:hugongqin@ryinglawfirm.cn
业务领域:刑事法律服务、风控合规、公司类业务

胡公钦律师具有十余年司法工作经验,毕业于美国埃默里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胡律师执业期间曾参与办理刑事案件逾三百起,其中不乏大型非法集资类、诈骗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此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刑事专业知识。

在为当事人辩护时,胡律师熟悉并善于从办案机关视角考虑问题,在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缓刑、不起诉、无罪撤诉撤案等方面有独到见解。执业以来,他积累了较多不起诉、无罪、罪轻辩护的成功案例,同时在刑事控告领域亦颇有建树,积极为顾问单位及个人挽回损失。

社会职务:
- 上海市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上海市杨浦区法学会 理事
- 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 遗产管理人推荐律师
- 北海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 澳大利亚睿思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顾问
- 上海广播电台FM93.4 嘉宾律师
- 澳洲新南威尔士州律师协会 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