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研究|球员海外集训重伤事件的法律审视,从郭嘉璇事件看竞技体育的责任边界

球员海外集训重伤事件的法律审视,从郭嘉璇事件看竞技体育的责任边界

近日,北京国安U19球员郭嘉璇在参加北京足协全运队西班牙集训期间因比赛受伤导致脑死亡的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日盈所合伙人李辉煌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对该事件中的部分问题与争议进行梳理,以期有所启示


一、 竞技体育与自甘风险

根据北京国安及北京足协公告,郭嘉璇的重伤源自热身赛中一次防守铲球导致的头部与对手膝盖碰撞

但综合各方报道来看,西班牙司法机构未追究对方球员责任,这符合足球运动的常规风险认知。从描述来看郭嘉璇与对手的碰撞来自一次普通的防守铲球,属于足球运动中正常的防守对抗,且考虑到足球运动本来所存在的风险,在此情形下原则上不会追究对方球员的责任。



与之相同的是,在中国法项下《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亦明确,竞技活动中因合理对抗造成的损害,参与者需自担风险(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但也正因为如此,运动商业保险才有了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特别提示:本律师并无西班牙法律背景,无法基于西班牙当地法律对该事件进行评价。


二、 北京国安是否对郭嘉璇的重伤承担责任?



- 身份关系上,郭嘉璇是北京国安的注册球员。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郭嘉璇目前是注册在北京国安的球员,且已经年满18周岁,与北京国安之间签署有《职业球员工作合同》

- “因公”受伤的费用由俱乐部承担

通常情况下,《职业足球工作合同》中会约定对于球员因公(一般指的是球队安排的训练和比赛)受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俱乐部承担。也就是说,如果郭嘉璇在参加北京国安安排的训练或者比赛中受伤的,相应费用应当由北京国安承担

- 国家队期间受伤属于“因公”受伤吗?

根据FIFA RSTP(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附件一(球员响应国家队征召)之规定,俱乐部有义务同意球员响应国家队(包括国字号青年队)征召,参与国家队的训练和比赛,这属于俱乐部与球员必须承担义务

因此,一般认为球员参与国家队训练和比赛期间所产生的伤病,属于《职业球员工作合同》中的“因公”受伤。



- 全运会征召是否属于“因公”?

与响应国家队征召稍有不同的是,本次事件中,郭嘉璇并非响应国家队或者各级国字号青年队的征召,而是响应由北京足协组织的北京全运会代表队的征召为参加全运会所进行海外集训

根据本律师的经验,除非《职业足球工作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另有约定,否则无论是参照行业实践还是合同约定,恐怕都难以对“因公”做出扩大理解,具体理由包括:

1. 合同约定模糊性:《职业足球工作合同》鲜少将地方足协征召纳入“因公”范围;

2. 管理权分离:北京足协独立组织海外集训,北京国安未参与具体安排。

- 北京国安是否承担雇主责任?

本律师也注意到有观点认为,北京国安作为郭嘉璇的用人单位(雇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郭嘉璇的受伤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应当由用人单位北京国安承担责任。

本律师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完全准确,

一方面,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法规范项下的劳动关系,同时,很多劳动法项下的规范和原则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双方的“工作合同”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基于前述分析,似乎也难以将郭嘉璇代表北京足协参加全运会海外集训的行为理解为“北京国安履行职务”


三、 北京足协是否对郭嘉璇的重伤承担责任?



- 北京足协与郭嘉璇之间的关系

从注册关系上,郭嘉璇是属于北京国安的注册球员,郭嘉璇与北京国安之间存在的“工作合同”关系。但为参与全运会比赛的需要,北京地区的全运会代表队由北京足协选拔和组队。也就是说,虽然北京足协与郭嘉璇之间没有建立直接的“工作合同”关系,但基于其地方足协的地位,对其选拔的球员具有管理的职能。

因此,一方面北京足协作为地方足协,有权对所辖范围内的所有足球运动员实施注册管理,另一方面,北京足协作为本次集训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对所选拔和管理的球员尽到管理和保障义务。

- 北京足协与相关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该事件发生在西班牙,对于北京足协在当地的对接机构,以及比赛承办场地方的责任需要依据当地法律进行分析,但可以确定的是本次集训的组织方北京足协与郭嘉璇均为中国法项下主体,能够依据中国法律分析其责任

北京足协作为本次集训的组织者(集训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项下的“活动”仍可以讨论),对作为球员的郭嘉璇应当尽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策划和组织海外集训的场景下,这样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 遴选合规境外合作机构并明确责任划分;
· 配置足额境外医疗及运动保险(含紧急转运条款);
· 确保训练计划科学性与医疗救援预案完备性。
……


若北京足协在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安全保障义务”时存在瑕疵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北京足协也可能受到行业内部的处罚

更进一步的,如果将相关场景发生在中国境内,作为比赛场地方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也可能因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场地方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

· 场地条件是否符合赛事要求,不存在瑕疵;
· 赛事保障及医疗措施是否完备;
· 发生事件后是否及时安排救援。

……


启示

截至本文发布时,北京足协与北京国安已经对该事件的过程与处置进行了公告,郭嘉璇已经通过专业的国际医疗转运回国,希望可以等来一个奇迹。同时我们也希望从该事件中得到一些关于未来组织类似集训和比赛的启示:

1. 强制保险制度:建立高风险竞技运动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尤其强调涉及出境拉练的项目中关于国际转运以及后期康复保障机制的落实。
2. 协议前置化:各方应当完善责任划分,明确球员、俱乐部以及所属协会之间关于非俱乐部及国家队赛事期间的责任与义务。
3. 建立国际医疗协作网络:海外集训中强化应急预案,做好与当地医疗及法律资源的对接。

愿法律与制度的完善,能减少此类悲剧中的无措与争议,更愿生命的奇迹不负众望。


本文作者



李辉煌 合伙人

上海市律协体育专业委员会 委员
FIFA足球经纪人

邮箱:lihuihuang@riyinglawfirm.com.cn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金融类法律服务、体育娱乐法律服务

李辉煌律师,于华东政法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执业以来主要从事争议解决业务,尤其深耕证券金融、体育法领域。

在证券金融领域,李律师曾先后为包括但不限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在体育法领域,李律师曾先后为某中部中超俱乐部、某华南地区中超俱乐部提供非诉、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他曾代表客户出庭处理在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FIFADRC)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仲裁及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