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企业复工疫情防范合规指引

  企业复工疫情防范合规指引

  本文撰稿人:阮思坤

  随着2月10日的到来,各地纷纷开启了复工的节奏。由于造成本次疫情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性较2003年的SARS病毒更强,政府对于疫情重视程度也更高,因此,各级主管部门对于企业复工均提出了一定要求。为了帮助企业合规、合法复工,笔者撰写了本指引,以期企业能在不影响疫情防控大局的情况下,顺利、平稳复工。

  一、复工前的必要条件

  目前各地对于企业复工前的准备工作存在两类规制方式。

  其一,是以上海地区为代表,由企业根据地方政府要求做好复工准备,以日常巡查结合事后追责的方式,落实企业疫情防控责任。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经信委于2020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企业在复工之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领导小组;2)制定本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理、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3)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4)加强疫情防控形势、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防护培训工作;5)组织开展员工健康情况和春节期间去向情况排查,掌握真实准确信息;6)按照《关于下发九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0]32号)要求,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开展预防性消毒;7)设立企业测温点和临时隔离室,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上海地区没有对于企业复工提出事先强制性审核要求,企业在根据政府规定做好上述复工准备工作,即可复工。

  其二,是以杭州、深圳等地区为代表,由企业根据地方政府要求做好复工准备,并提报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工。需要注意的是,依照目前已经公布的各地区复工备案方案,其实质上大多为事先审核而非字面意义上的“备案”,企业在复工前不仅需要提交备案材料,还需获得有关机关出具的备案意见或通过现场核查等。如深圳市南山区的备案流程为,企业向指定政府机关提交备案材料,政府机关收到材料后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意见,未经备案不得复工。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深圳市光明区公布的备案流程,其允许企业在无湖北近期返深员工的情况下,可预约核查后先行复工,这一政策无疑有助于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减少疫情带来的影响。

  笔者认为,无论上述何种方案,其均是出于疫情防控大局,避免人流密集,有序恢复生产秩序的目的而制定的,企业应当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由于本次疫情防控工作已经深入到基层,因此,企业在核实本地区复工前准备要求时,不仅应关注所在地级市的相关文件,更应当关注所在区县乃至园区管委会的发文,以免届时延误复工。

  此外,笔者不建议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强行复工。根据目前全国出现的案例,各地均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为由拘留相关责任人的情况。笔者认为,尽管本次新冠疫情尚未由国家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宣布紧急状态,但各地已经大量出现的案例很可能会被其他地区参照适用,故企业违反规定复工的,极有可能得不偿失。

  二、复工期间的防控要求

  根据目前各省市已经公布的复工期间防控要求,笔者将之总结如下:

  1、专门的疫情防控人员:企业复工前应当成立专门的疫情防控小组,由防控小组制定防控措施,收集返工人员信息,采购相关物资及对工作场所安排消毒等。

  2、针对返工人员:必须做好员工外出及流动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原则上延长武汉等疫情防控重点区域的返沪员工时间,对极少数确有返沪需求的,返沪后按照要求做好居家/集中隔离,确定无症状后返回岗位。合理安排好生产计划,采取支持网上办公等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员工提前返沪。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认真排查,加强人员管控。对于疫情较轻地区返沪人员,返沪后填报返沪具体时间、交通方式、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无流行病学史、无相关症状者才可正常安排工作。

  3、针对工作场所日常防护:1)各企业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对复工企业需安排采购测温设备,口罩、酒精棉等,复工前配备到位。各企业应该在厂区出入口、办公人群集聚区域设立临时体温检测点,对体温异常者做好登记报告,加强日常监控,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确保防患于未然。统一要求返岗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按要求测量体温。2)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相关疫情防控用品。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注意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倡导员工养成勤洗手的习惯。同时,要建立废弃口罩集中处置点,避免二次感染。3)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加强餐厅通风和预防性消毒,推行分餐制、盒饭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可采取分时段进餐、送餐到各单位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对于排队区域设置间隔区,就餐区域设置座位隔离,尽可能避免人员密切接触。

  4、工作安排:1)鼓励企业探索弹性工时、错岗上班、轮流到岗、远程办公、居家上班、变通考勤管理等有效方式,灵活运用钉钉等现代化工具实现云管理。2)用工不够的企业要及时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原则上应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在Ⅰ级应急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企业对拟新聘用人员,要严格核查其过去14天内的流动情况并做好登记、体检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

  三、复工期间企业就疫情防控工作的管理权限

  最后,笔者想讨论一下在目前疫情防控工作中企业对于员工管理权限的问题。

  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合同关系中带有人身管理属性,企业对于员工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具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利。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企业对于员工日常行为提出防护要求即属于行使自主管理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通常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奖惩规定等对于员工行使自主管理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该类规章制度的生效实施需要经过民主制定及公示公告流程。而在实践中,由员工签署确认文件也可被认定为对于签字的员工产生了约束力。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还会对于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合理性审查的范畴通常包括规定本身是否合乎人情常理(如之前引起广泛争议的午休时间睡觉被开除的规定,在实践中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性)以及规定是否已经超出了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利的合理范畴(如惩罚员工在下班期间闯红灯的行为)。审判机关对于其认为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可以认定对于员工不产生效力。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
  1)企业可以就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对于员工的具体要求制定单行制度,并要求员工签署;
  2)该等单行制度中不仅应设置员工于疫情防控期间的防护规范,还应当设置与违反防护规范恶性程度相匹配的惩处措施;
  3)该等防护规范应当是员工于通常意义上可以做到的,同时,企业应当于必要时向员工提供一定的帮助,以协助其实现防护措施(如要求员工上班戴口罩的,应当向员工提供口罩,以免员工在无法购买口罩的情况下不可能实现规范要求);
  4)该等防护规范主要限定于工作场所,涉及工作场所以外的,有可能会被审判机关认定无效(如惩罚员工在家中不带口罩或下班时间聚餐的行为);
  5)该等防护规范可以根据当地政府要求搜集员工个人信息,如去向、接触人群、体温等,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就相关信息做好保密措施,并仅可将该等信息用于疫情防控之目的。

  中华文明脱源于农耕文明,自古以来即有着团结集体力量对抗各种灾难的传统。笔者认为,这种秉性正是中华民族克服诸多磨难屹立至今的根本。诚然,本次疫情防控措施使我们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承受不同程度甚至巨大的损失。但同样,正是因为这种个体的付出,最终会使我们以最小的代价、最快的速度战胜疫情。笔者希望,每家企业、每一个员工都可以把自己看成是这场对疫情战役中的战士,在恢复经济生产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防控措施,听从政府统一安排,以最终迎来胜利的喜悦。

  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用于学术交流和探讨,不代表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的观点和立场。非经本所或作者本人授权,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擅自转载、摘录或引用本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