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郑璐、单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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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2-17
防疫工作中采取强制措施的执法依据
本文撰稿人:郑璐、单寒琪
2020年年初的这一场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仍在紧张的开展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拒绝佩戴口罩、拒绝接受体温检测、患有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在隔离期满前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等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各部门对于不配合防疫工作的人员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明确执法依据,在对不配合防疫工作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会更有执法信心,执法也更有力度,这也有助于依法推进疫情防治工作。
一、各级政府部门对居民做出了出行佩戴口罩、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在各交通出入口测量体温等的防疫决定或命令,如果人员拒不执行的,相关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及处罚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二、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建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新冠肺炎确认或者疑似病例拒绝接受隔离、检疫或者治疗,或者在隔离期满前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有可能造成更大范围的传播或者产生传播风险,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相关部门根据如下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如果新冠肺炎确认或者疑似病例拒绝接受隔离,人民警察可以以当事人威胁公共安全为由,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三、还有一些确诊或者疑似肺炎患者的人员存在向防疫工作人员或者他人吐唾沫、拒绝接受隔离、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暴力冲突等行为,为抑制疫情蔓延,此类不配合疫情防控的人员有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就有可能造成更大范围的传播,或者产生传播风险。如果新冠肺炎确认或者疑似病例拒绝接受隔离、检疫或者治疗造成了传染病的传播,即使主观上没有传播故意,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除了法律法规之外,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防疫相关的决定、命令、通告等相关规定,各地防控工作人员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时也需要依据当地的相关规定,更有效力地防控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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