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疫情期间多放的假怎么办——关于“沪28条”实操指引

  疫情期间多放的假怎么办——关于“沪28条”实操指引

  本文撰稿人:阮思坤

  2020年伊始,由于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人们的春节假期意料之外地被延长了。随着各级部门发文,用人单位对于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及上海地区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已逐渐明晰。然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对于2月10日,即复工日之后的工资发放,仍然存在众多疑问。事实上,由于各地的管控措施及复工备案制度,不少企业在复工首日无法正常复工,在此情形下,对于此段期间工资发放问题出现了五花八门的答案。网上出现最多的说法是,尽管企业于2月10日后无法复工,员工仍在家休假,但企业仍需向员工支付全薪,且不得抵扣员工任何假期。

  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并希望通过本文,以《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沪28条”)为基础,为企业对于2月10日后仍然无法安排员工复工的情况,给出更多的解决思路。
  根据沪28条第二十二条,其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这一规定中,有两处值得我们注意,其一,“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这一表述意味着用人单位有可能将无法复工期间给予员工的休假,通过综合调剂的方式,调整为员工预先使用年度内剩余休息日,并可要求员工在原先的休息日工作来进行销假,而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其二,“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这一表述有别于“协商一致”,降低了用人单位的协商难度,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与每个员工单独达成协议,而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来进行休息日综合调剂,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已经实行多年,集体协商存在很多成熟可行的方式,这一规定事实上使企业综合调剂休息日的意图可以真正落地。

  根据上述沪28条规定,企业对于2月10日之后正式复工之前给予员工的休假,可根据不同情形,按以下思路处理:

  1.企业于正式复工之前始终向员工正常发放工资的。笔者认为,基于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可视为已提前安排休息日,并且预付了员工未来工作期间的工资。故,员工在此后如有休息日工作的情况,企业可不再发放工资,并且根据员工已休天数进行销假。此外,企业还可规定,如员工提前离职的,应当返还尚未销假部分的预付工资;
  2.企业于正式复工之前未向员工发放工资的。笔者认为,基于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可视为已提前安排休息日,员工在此后如有休息日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仅需向员工支付一倍正常工资即可,而无需按照休息日加班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除上述建议,笔者还希望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上海以外的其他地区也出台了类似文件,如北京、深圳、无锡、长沙等,但不同地区的文件对于协商的要求、用人单位的适格条件等细节规定略有不同,用人单位在操作之前应当先行核实当地具体细则;
  2.在进行休息日综合调剂使用时,必须注意政策的有效期限。上海地区的有效期限为“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时应当避免超出政策有效期安排休息日等不合规操作;
  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用人单位在综合调剂休息日时,也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笔者认为,沪28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在疫情期间面临的压力做了一定程度的松绑,企业应当使用好这些政策工具,以顺利平稳渡过困难时期。同时,如果有企业在实施休息日综合调剂过程中对于操作流程有所疑问的,也欢迎与笔者做进一步探讨。

  日盈合规及劳动法团队 阮思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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