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证据规则就电子数据和举证期限之新规 本文撰稿人:黄君后 作者按:2020年5月28日下午3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距离《民法典》正式施行还有6个月左右的时间。在举国欢庆划时代《民法典》诞辰之际,民事诉讼中核心规定之一的《民诉证据规定》已悄然正式施行。本期,作者具体论述民诉证据规定中涉及“电子数据”和“举证期限”的内容,以期精进民事诉讼。
《民诉证据规定》出台过程:
2019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
2019年12月25日《民诉证据规定》正式公布。
2019年12月25日《民诉证据规定》正式公布。
一、《民诉证据规定》2020年5月1日实施,效力盖过其他司法解释 《民诉证据规定》第100条自《民诉证据规定》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起,最高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民诉证据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二、提交证据材料要求,法院收到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
1.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要求为:当事人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满足以上全部5项内容系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最低标准要求,作者提请各位大大注意呦。
2.法院收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同样还是第19条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上系民诉证据规定中就法院收证据材料出收据的法律明文规定,具体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实践操作作法,欢迎各位大大如实填写评论。
三、什么是电子数据? 《民诉证据规定》第14条
电子数据包括:网络平台(网页、博客、微博客)发布的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电子文件(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四、如何提供电子数据原件? 《民诉证据规定》第15条
以下视为电子数据原件: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
(1)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2)或直接来源电子数据的打印件;
(3)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上述第15条特别规定了电子数据视为原件的3种情形: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直接来源电子数据的打印件;其他可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上述规定,作者在此提醒,即便在视为原件的情况,根据第15条的规定,也应当核实电子数据的原始材料。以PDF文件为例:与原件一致的副本可以视为原件。只有副本,没看到原件,如何可以判定与原件一致?——因此需要核实原件直接来源电子数据的打印件可视为原件。同样,没看到电子数据原件,如何能判定打印件是否直接来源电子数据?其他可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同理,不看到原始材料是怎么样的,就无法将提供的材料与原始材料进行相应的比对,故而无法得出是否系原件的结论。
综上,作者在此提请各位,法律虽然就电子数据视为原件的情形进行了明文规定,但在没有看到原始材料的情况,作者是得不出系原件的结论的。具体实践中,法院认定的标准,欢迎给作者评论。
五、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需结合的因素 《民诉证据规定》第93条
法院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应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作者将上述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需结合的因素总结为: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传输、保存、提取、保存”过程中“计算机系统硬件、软件环境”的“运行状态”或“有效防错监测、核查手段”;正常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情况;
主体是否适当以及其他
《民诉证据规定》第93条同时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
可见,证据材料真实性的判定需源自法院,形式上提供符合法院认可的电子数据系首要满足的条件。
那么问题来了,反正都看法院,还扯那么多没用的内容干什么?
上述判定的要点因素,在电子数据质证时可以作为相应的意见提出。作者能做的就到这儿啦。
六、现在举证期限是多久? 《民诉证据规定》第51、55条
1.举证期限的通常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51条):经法院准许: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①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十五日;
②当事人提供新证据二审:不得少于十日;
③简易程序:不得超过十五日
④小额诉讼:一般不超过七日。,
证据来源、形式瑕疵补正——法院可酌定期限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在此作者想提请的是,就证据来源、形式瑕疵补证的期限,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期限。也就是说,法院同样也可以不酌情再次确定期限。具体是否酌“情”与否,欢迎各位给作者评论遇到酌“情”的实例。
2.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民诉证据规定》第55条)
存在下列情形,举证期限按如下方式确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提管辖权,期限中止,异议裁定生效恢复】
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法院为新参加诉讼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追加诉讼参与人,新期限适用其他人】
发回重审案件,一审法院可结合案件情况和发回重审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发回重审案件,酌情确定】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诉请变化或反诉应重新定期限】
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公告自期满次日计算】
七、定案事实证据法院应公开判定理由和结果 《民诉证据规定》第85条
就法院定案事实证据事宜进行了相应规定:法院应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为根据依法裁判;审判人员应依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结合以下内容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1)依法律规定;
(2)遵循法官职业道德;
(3)运用逻辑推理;
(4)日常生活经验;
公开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的理由和结果。
8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审判人员应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并且公开判定的理由和结果。
也就是说,自2020年5月1日起,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的明文规定,审判人员会公开判定证据的理由和结果。就作者所能想到的公开有,当庭向诉讼参与人示明或在判决中体现。这也就不难理解,上述提到的举证期限中法院可能会出现一加再加的酌情。
与之前一刀切规定举证期限的内容看,民诉证据规定更加地弹性且人性化,是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产物。
以上系作者就民诉证据规定中涉及“电子证据”以及“举证期限”带来的全部内容。作者在此提请各位大大注意抓紧学习《民法典》,有时间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作者还会为各位奉上《民法典》具体的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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