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十评MOBA游戏地图著作权系列之三:MOBA游戏缩略地图涉及的作品类型界定

  关于作品独创性与作品类型判断之间的关系,各国著作权司法实践往往做法不一。通过本系列第一篇推文《一款MOBA游戏究竟有几个地图?》指出,在MOBA游戏地图第一案中,一审法院在分析缩略地图是否具有独创性和构成作品之前,先对缩略地图所可能涉及的作品类型进行了界定,认为缩略地图涉及的作品类型是示意图作品。MOBA游戏缩略地图涉及的作品类型是示意图作品,这一界定是否准确呢?本文将结合MOBA游戏的共性特征和不同作品类型之间的界限进行专门分析。

  本文摘要:
  1. MOBA游戏缩略地图是一种一目了然、指示位置关系的图示,其线条走向取决于游戏玩法,在功能性表达和通用表达之外采取了简洁单一的设置,难以达到美术作品要求的美感。
  2. 示意图作品是一种便于领会的简略图,在功能上一般不指示位置关系,在制作方法上不采用地图的严格绘图方法,而MOBA游戏缩略地图具有指示性和精密性,不属于示意图。
  3. 地图作品往往反映的是客观地理现象之间的位置关系,游戏缩略地图符合这一特征要求。游戏缩略地图的制作建立在已经客观存在的游戏场景图基础上,呈现着已客观存在的游戏场景的地形结构和位置关系。

  关键词:缩略地图 美术作品 地图作品 示意图作品

  关于作品独创性与作品类型判断之间的关系,各国著作权司法实践往往做法不一。主流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先界定待评价的表达所可能涉及的作品类型,然后分析该表达是否满足了所涉作品类型的独创性要求,比如英国、澳大利亚;另一种是先判断待评价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满足了独创性要求,再界定可能涉及的作品类型,比如法国、日本、荷兰。我国司法实践往往遵循前一种做法,即先界定作品类型,后进行独创性判断。

  通过本系列第一篇推文《一款MOBA游戏究竟有几个地图?》分析可知,对于MOBA游戏地图而言,场景地图和缩略地图之分并不严谨;MOBA游戏地图只有一个,那就是缩略地图,俗称“小地图”。在MOBA游戏地图第一案中,一审法院在分析缩略地图是否具有独创性和构成作品之前,先对缩略地图所可能涉及的作品类型进行了界定,认为缩略地图涉及的作品类型是示意图作品。【1】

  MOBA游戏缩略地图涉及的作品类型是示意图作品,这一界定是否准确呢?本文将结合MOBA游戏的共性特征和不同作品类型之间的界限进行专门分析。
  
  《王者荣耀》缩略地图

  一.MOBA游戏缩略地图涉及的作品类型不会是美术作品

  在著作权法中,与“图”有关的作品类型包括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2】从外观上来看,二者均运用线条、色彩、形状等“图形语言”,通过视觉效果传递信息。但美术作品所传达的是作者的艺术理解,主要体现审美价值;图形作品主要借助图形符号传达事实性信息,以实用价值为主,兼具一定的观赏价值。因此,图形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差异既在于对美感高度的要求不同,更在于功能性、事实性因素的有无。

  1.缩略地图的功能性排除了其构成美术作品的可能

  MOBA游戏缩略地图一般由点、线条、各种几何图形、不同色彩搭配及背景色彩组合而成。相较于游戏场景图,MOBA游戏缩略地图实质上为抽象简化之后的“鸟瞰图”,是让玩家了解自己与队友位置关系的功能性视图。这种功能性决定了在游戏缩略地图的创作上,只能以简单、忠实的方式而不能以主要追求美学艺术效果的方式,来反映游戏场景图的构图和布局。

 
  DOTA2缩略地图

  为了满足玩家在最短时间内获取位置信息的需要,缩略地图对于场景图中游戏元素的线条色彩、表达技法、细节处理等方面,往往采取相对简洁单一的设置。功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压缩了游戏缩略地图在点、线、几何图形、色彩搭配上的创作空间,缩略地图很难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审美要求。

  2.表达空间的有限性排除了缩略地图构成美术作品的可能

  游戏缩略地图的图形表达并非主要出于提高审美意义而绘制的美术造型。一方面,“三条线路、中路与河道十字交叉”是自《星际争霸》《魔兽争霸Ⅲ》以来无数玩家总结出的5V5战斗环境下的经典地图设计,已经构成MOBA游戏的通用设计,并非哪个游戏公司出于提高地图的审美意义而做出的个性化设计。

  另一方面,MOBA游戏竞技性要求在野区、障碍物、野怪等位置设计上必须对称,以增加游戏的平衡属性与对抗功能。这导致MOBA类的游戏缩略地图在基地、道路、防御塔、河道、野怪等规划上基本相似,仅在线条数量、颜色搭配等细节上存在细微差异。这种表达空间的有限性,决定了缩略地图很难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审美要求。

  二.MOBA游戏缩略地图不符合示意图作品的特征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图形作品的定义,“图形作品是作者基于特定的工程施工、产品生产、物体结构展示、科学原理表述等科技生产活动需要,通过线条、色彩、图例等表达元素,传递和表达相应的科学技术知识与信息。”【3】据此,图形作品拥有两方面的特征:其一,具备“功能性”,拥有一定的认知价值,能够反映特定地理现象、事物原理与结构等信息,“功能性”是该智力成果归入图形作品的前提;“功能性”是使图形作品区别于美术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二,具备“作品性”,在文字、线条以及色彩、图例等的选择、匹配和布局方面体现艺术美感,反映设计者的个性化的选择。

  图形作品的“作品性”特征说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艺术美感的特定表达。也就是说,著作权语境下的图形作品,其体现的并非是科技规范与实用功能,而是其功能元素之外的作品元素所展现的个性特点与艺术美感,而且须与作品元素可以相对分离。

  从概念上看,游戏缩略地图归入图形作品不存在不合逻辑之处,而图形作品中与游戏缩略地图相关的作品类型又涉及地图作品和示意图作品,那么游戏缩略地图涉及的作品类型又应当如何进一步界定呢?

 

  《光影对决》游戏场景图与缩略地图

  由于MOBA游戏缩略地图具有通过展示地图结构来指示游戏玩家战斗位置关系的功能,与示意图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之作用相类似。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游戏缩略地图的功能是供游戏玩家了解游戏地图的结构和地图内部的信息,视觉审美意义是其次要功能”而将游戏缩略地图认定为示意图。【4】

  一审法院的这一裁判思路值得商榷。在界定缩略地图是地图作品抑或示意图作品时,应当依据地图作品与示意图作品之间的区别特征,而不是两种作品类型的共性特征来进行归类。一审法院依据缩略地图具有展示游戏的结构这一功能将其界定为示意图作品。然而,展示结构,是地图作品和示意图作品的共性特征。如果依据这一共性特征进行类型界定,那么缩略地图既可以是地图作品,也可以是示意图作品。显然,以共性特征作为界分标准,无法科学准确地判断缩略地图的作品类型。

  只有将地图作品与示意图作品之间的区别特征作为界分标准,才能科学准确地判断缩略地图的作品类型。地图作品与示意图作品的主要区别特征有二:其一,功能不同。示意图作品是使人们便于领会客观事实的图示,其说明的对象不包括地理现象和空间信息,因此不发挥指引方向、确定位置关系的作用。其二,制作方法不同。示意图是表示大概意思的略图,其特征在于不严格按照图影法和事物的比例绘制,只表明大致情形,从而突出主题,一目了然,比如思维导图、人体穴位图等。

  MOBA游戏缩略地图为玩家展示游戏操作过程中游戏角色与具体元素或其他游戏角色的相对空间位置关系,在功能上具有强烈的指示性;在制作上需要经过规划基本数值和路线、设定比例尺、确定地图通用标准、确定等高线地形、规划图例、素材样例等精细过程。因此,MOBA游戏缩略地图并不符合示意图作品所具有的区别于地图作品的主要特征,不宜在示意图作品框架下分析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三.MOBA游戏缩略地图只可能涉及地图作品

  地图作为作品的一种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承认。《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也在第二条第一款将地图(Map)作为作品类型之一加以保护。根据WIPO法律词典对地图(Map)的解释,“地图一般解释为在水平面上显示某一地区或宇宙天体的表面状态的作品”。又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定义,地图是对客观存在的地理现象的反映。可见,著作权法所指的地图是作者是按一定的比例运用线条、符号、颜色、文字注记等描绘显示地球表面的自然地理、行政区域、社会状况等地理现象的图形。

  对于游戏缩略地图而言,其涉及的作品类型只可能是地图作品。一方面,MOBA游戏缩略地图反映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游戏场景的虚拟性并不是将缩略地图划归地图作品的障碍。缩略地图的线路走向及位置关系并非凭空而来,它是在游戏场景图基础上的抽象化提炼。游戏场景的虚拟性并不否定游戏场景图的客观存在性,完工在先的游戏场景图本身就是一个固定在画纸或其他介质上的独立的游戏空间,相对于缩略地图而言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依据游戏场景图制作的缩略地图构成对客观存在的地理现象的反映。

  另一方面,MOBA游戏缩略地图是反映“地理现象”的精密图示。MOBA场景图是一个供玩家游戏的区域,其中分布着起伏的地势、蜿蜒的道路、丛林河流、砖块建筑等等,这些元素的组合构成了一种人工的地理环境。MOBA游戏缩略地图为了展示场景图中各个元素的位置分布,按照比例精确缩减了场景图的规模,以达到一一对应的呈现效果。可以说,缩略地图是一种精密的指示性图示,符合地图作品的要求。
  注:
  【1】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4587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和第(十二)项,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3】 杨利华:《功能性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研究》,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11期。
  【4】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458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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