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共债共签”制度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婚姻家庭类纠纷中的热点问题,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在不少离婚诉讼案件中,人身关系相对容易处理,而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则增加了司法审查的难度,特别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最高院处理原则:2018年1月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就已明确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处理原则。
  这次《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什么是共债共签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共债共签”制度的直接体现。
  “共债共签”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双方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都有决定权、非日常生活需要都有知情权和同意权,促进夫妻关系朝着平等方向发展。即便婚后财产由夫妻共有,但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应当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或确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这一制度的确立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一方面,该制度对建立和谐家庭和融洽的夫妻关系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每次负债确认时都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对夫妻间的信任和和谐是一种长期考验,即使是夫妻也不可能在每一件事的处理上都能顺利达成合意。另一方面,“共债共签”制度的确立对以后的借款规则会造成非常直接的冲击,即以后自然人要借款给他人时,出于避免较重的举证责任的考虑,必然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必须共同签字,如此当然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同时会降低交易的效率,使得借款的难度大大增加。

  二、未由夫妻共签的共同债务有哪些情形?
  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对于“共签”的误解,认为只有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而产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以下几种情形仍属于“共同债务”的范畴:
  1.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确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
  比如,夫妻二人一方签字,另一方虽未签字但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认可或者事后追认的,也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留痕清晰,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并不重。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若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46至151条寻求救济。
  2.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在这种情形下,在认定过程时需特别注意的则是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界定这一概念,需要结合家庭收入、开支水平、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一般可以认为家庭人员通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养老、医疗、文娱活动和各种服务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举债数额不宜超过家庭年收入过多,所以基本上要考虑“用途+数额”两个方面。
  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虽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变得十分沉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这两点都可简化为该笔借款直接或间接地使家庭生活受益;“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需要证明配偶的主观状态为“明知”。这一结论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的裁判要旨中也有所体现。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系以夫妻共签为原则,以未签为例外。“共债共签”制度的确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保护的立法政策,有利于强化债权人的风险意识,也有助于债权人考虑相关风险后作出是否出借款项的决定,减少事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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