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碰瓷支付宝URL Scheme?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双十一”购物节当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项民事裁定:被申请人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马公司”)立即停止以设置相同URL Scheme的方式对申请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经营的“支付宝”App正常跳转进行干扰的行为。这是国内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案。
  本文从分析斑马公司与支付宝公司竞争关系、何为APP唤醒、何为URL Scheme以及复制他人URL Scheme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个方面,回望本案。
  1、斑马公司与支付宝公司是否构成竞争关系
  斑马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网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其官方网站宣传“为家政企业提供斑马软件家政企业经营管理工具,提供‘风声’家政培训平台,提供‘家服e’家政信用平台”。就其经营范围及提供的产品来看,斑马公司是一家提供SaaS服务的互联网企业。
  支付宝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其官方网站宣传“支付宝已发展成为融合了支付、生活服务、政务服务、理财、保险、公益等多个场景与行业的开放性平台”。
  就两家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来看,他们并不构成竞争关系——斑马公司主要提供SaaS服务,支付宝公司则提供支付服务。但是,他们具有相同的目标消费者。
  无论是SaaS服务还是支付服务,他们的目标消费者都是借助网络实现交易的人群。斑马公司与支付宝公司都属于“双边平台”(Two-sided Platforms)。前者沟通家庭服务企业与消费者,后者沟通小微商户与消费者。他们的目标消费者存在重叠,因此构成竞争关系。
  2、何为APP唤醒
  APP唤醒即让用户在新的应用场景中,点击某个链接或图标,从而打开目标APP的一种技术。
  具体来说,有4种应用场景下的唤醒:
  1、通过微信、QQ等唤醒APP
  用户通过目标APP分享链接至微信或QQ,另一用户点开该链接后,会引导该用户打开目标APP或者下载目标APP。
  2、通过浏览器唤醒APP
  用户通过浏览器打开目标APP官网,如果检测到用户来自手机端,则会引导用户打开目标APP或者下载目标APP。
  3、通过短信、邮件、二维码等唤醒APP
  用户打开目标APP的推广短信,邮件或者扫描二维码,则引导用户打开目标APP或者下载目标APP。
  4、通过其他APP唤醒APP
  用户通过第三方APP分享链接至另一用户,另一用户点开该链接后,链接引导另一用户打开目标APP或者下载目标APP。
  3、何为URL Scheme
  简单来说,URL Scheme是APP开发者为外部用户设计的操作规则,也是一种定位机制。
  例如:微信“打开扫一扫” 的URL Scheme是weixin://dl/scan。其中URL Scheme的前半部分weixin://可以用来打开微信APP,dl/scan后半部分则定义了APP进行的操作——“扫一扫”。
  4、复制他人URL Scheme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
  斑马公司“家政加”APP设置与支付宝APP相同的URL Scheme
  “支付宝”APP在苹果iOS系统内的URL Scheme设置为“alipays://”或“alipay://”, 第三方商家应用内设置该URL Scheme后,提交订单的用户只要选择以“支付宝支付”作为交易结账方式,即可跳转至“支付宝”APP完成支付。
  斑马公司开发的“家政加”APP在苹果手机iOS系统中,将URL Scheme同样定义为“alipay://”。由此导致的结果是,iOS系统将“家政加”APP错误地识别为“支付宝”APP。使用苹果手机的用户安装“家政加”APP后,只要其在第三方商家应用内选择以“支付宝支付”作为交易结账方式,则iOS系统将强制跳出选择按钮,询问用户是否打开“家政加”APP。用户选择“取消”选项后,虽不会跳转至“家政加”APP,但亦无法完成相应订单的支付;若用户选择“打开”选项,则将跳转至“家政加”APP,不仅无法完成相应订单的支付,还会使“家政加”APP取得iOS系统对该项误导性识别的默认,在后续相同应用需要调用“支付宝”APP时不经询问直接跳转至“家政加”APP。
  (二)
  一方受损,一方获益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家政加”APP设置与“支付宝”APP相同的URL Scheme,必然导致“支付宝”APP流量、收益的减少,同时增加“家政加”APP的流量。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之间,若一方实施的竞争行为使己方获益而使另一方受损,此种竞争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评价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获益方的竞争行为是否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斑马公司成立于2016年,支付宝公司成立于2004年。支付宝公司向业内公示了其URL Scheme。作为一家成立在后的、与支付宝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互联网公司,斑马公司没有理由不知晓支付宝公司的URL Scheme。在无法排除不知晓可能的情况下,斑马公司仍然将其开发的“家政加”APP的URL Scheme定义为“支付宝”APP URL Scheme。此种竞争行为显属违反诚信原则,难言不存在恶意。
  2、获益方的竞争行为是否破坏市场秩序
  “家政加”APP恶意设置与“支付宝”APP相同的URL Scheme,通过干扰后者的正常唤醒跳转,使后者的流量大量流失、减损通过提供支付服务而获得的运营收益。在“双十一”期间,这种流量、收益的减损更为巨大(2019年“双十一”期间,交易峰值达到54.40万笔/秒)。
  “支付宝”APP流量、收益减损的同时,“家政加”APP的流量则得到增加,相应也会提高其运营收益。通过实施恶意竞争行为,实现己方获益,而竞争对方受损,显然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3、获益方的竞争行为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
  “家政加”APP恶意设置与“支付宝”APP相同的URL Scheme,干扰后者正常跳转,也影响了消费者正常使用“支付宝”APP。如前所述,消费者面对的要么是无法完成支付,要么是打开了非预想的APP。此种干扰、误导,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应当予以否定。
  (三)
  “家政加”APP实施的干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家政加”APP恶意设置与“支付宝”APP相同的URL Scheme,干扰后者正常跳转。其结果是前者获益,后者受损,且此种恶意竞争行为有损消费者利益、有损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因此该恶意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作出了文首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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