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最新修改

  伴随着《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之而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也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其中就2020年8月20日刚刚施行的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其中第二十七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那么针对本次修改,主要变化的内容如下:(其中就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司法解释较此前修改部分用红色着重标出,就2020年12月31日的司法解释较此前修改部分用蓝色着重标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首先,从上述法条对比中可以看出,最新司法解释删除了原解释中的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从成立到生效是一个过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生效。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同时双方当事人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此时合同成立的同时并不必然产生合同生效的结果。此外还存在一些合同,虽然成立但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才生效。那么原司法解释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生效就存在不妥。最新的司法解释将该条款删除则更加符合法理及实务操作。

  此外,本次最新司法解释修改的亮点,即是针对民间借贷中借期内及逾期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给予了更为详尽的阐述。这部分内容的修改,对于后续的实务更具实操性。现就修改内容的核心整理如下:
借款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
 
自2020年8月20日直至清偿之日止及2020年8月20日以后成立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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