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十评MOBA游戏地图著作权系列之八:《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独创性研究

  随着电子游戏产业的火爆发展,相关法律争议也层出不穷,以游戏画面、游戏地图等为主题的侵权纠纷不断涌现。这其中,《王者荣耀》游戏就以侵犯其游戏地图著作权为由,将《无尽对决》《英雄血战》等多款MOBA手游诉至法院。对于这一系列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而言,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对游戏地图、游戏画面等游戏元素的作品性进行厘清和界定。本文将对《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的独创性进行研究。

  本文摘要:

  1. 相较于《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王者荣耀》缩略地图的两部分变化均属于功能性设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 对在先作品进行的减化处理无法产生在先作品中所没有的新的表达。《王者荣耀》对《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的减化处理,不满足“独”的要求。

  3. 相较于端游《英雄联盟》,手游《王者荣耀》缩略地图所作的调整设计具有功能性、被动性、必然性和附带性,在地图制作上缩略地图与游戏场景具有一一对应性,因此这种调整并非个性化的选择和艺术性处理,不满足“创”的要求。

  关键词:

  MOBA游戏 缩略地图 独创性 改编作品

  《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独创性研究

  随着电子游戏产业的火爆发展,相关法律争议也层出不穷,以游戏画面、游戏地图等为主题的侵权纠纷不断涌现。这其中,《王者荣耀》游戏就以侵犯其游戏地图著作权为由,将《无尽对决》《英雄血战》等多款MOBA手游诉至法院。对于这一系列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而言,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对游戏地图、游戏画面等游戏元素的作品性进行厘清和界定。本文将对《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的独创性进行研究。

  如本系列第三篇推文《MOBA缩略地图涉及的作品类型界定》、第六篇推文《MOBA游戏缩略地图独创性判断标准研究》所述,MOBA游戏缩略地图所涉作品类型是地图作品,其仅可能在地图作品的艺术处理层面产生独创性,在具体判断时应剔除功能元素和公有设计后对剩余部分进行综合判断。因此,欲分析《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应厘清《王者荣耀》游戏的创作渊源,剥离相关MOBA游戏的通用设计和惯常表达,再结合独创性判断要件对剩余作品元素的个性特点和艺术美感加以分析。

  一、《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溯源

  图形作品等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判断图形作品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者往往需要知悉相关行业或领域是否存在通常设计或标准设计、特定的设计是否是实现某种技术功能所必需的设计等技术背景知识。【1】对于《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而言,它是在《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基础上的再设计,而《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又来源于DotA地图。因此对《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进行独创性认定,需要详细了解《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的创作来源,以便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从而对游戏缩略地图的独创性进行准确清楚的认定。

  1998年,暴雪娱乐公司发布了《星际争霸》游戏。一位叫Aeon64的玩家利用《星际争霸》游戏里的地图编辑器制作出了一张名为Aeon of Strife地图。这是MOBA游戏的最初雏形。2003年开始,地图编辑者Eul受到了Aeon of Strife地图的启发,创作了Defense of the Ancients(DotA)地图。之后,Steve Feak、Guinsoo、Ice Frog等人先后对DotA地图进行了更新,并发布了多个版本。但由于DotA游戏高度依赖于《魔兽争霸3》的游戏资源,Guinsoo、PenDragon等人不再对DotA地图进行更新,转而加入美国拳头公司。凭借DotA游戏地图的基础,拳头公司于2009年发行了《英雄联盟》游戏。腾讯公司在收购拳头公司后,便以《英雄联盟》游戏为蓝本,开发出了《英雄联盟》的手游版,即《王者荣耀》。

  从《王者荣耀》游戏的发端史可以看出,《王者荣耀》游戏并非一款由腾讯公司完全自主独立开发的MOBA手机游戏,而是《英雄联盟》端游的翻版。同时,《英雄联盟》游戏也非一款由美国拳头公司完全独立开发的MOBA网络游戏,而是整合DotA游戏资源,借鉴DotA游戏玩法设计出的一款游戏。考虑到《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的来源,在对《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进行独创性分析时,一方面必须与《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进行比较,另一方面需要对《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中来自DotA地图的表达进行剥离。

  二、《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不构成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要构成作品,基础要件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核心要件是表达需要具有独创性。基础要件,容易被人忽视,其要求表达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能够被人客观感知且不属于功能性表达、与思想相混同的表达等。因此,在判断《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是否构成作品时,首先需要分析是否满足作品的基础要件,然后再分析是否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件。

  1、功能性设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相较于《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王者荣耀》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减少了水晶数量,去除了两座水晶门牙塔及装饰建筑,同时去除了部分障碍物;另一方面,《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改变了障碍物的形状、间距,拉大了部分障碍物开口弧度。【2】

  第一方面的变化,属于减化型功能性改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很显然,减少了水晶数量,去除了两座水晶门牙塔及装饰建筑,去除了部分障碍物,这是《王者荣耀》对《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所做的减量设计,而非增量设计。而且,为了满足手机游戏的狭小界面要求、确保手机游戏具有简短的单次游玩时长、实现手机游戏的强社交属性,在设计手游《王者荣耀》时必须要对《英雄联盟》做减法设计。而且,这种减法设计是手游《王者荣耀》不得不对端游《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所进行的被动式功能性设计。然而,功能性设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3】


 
《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 《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

  第二方面的变化,属于被动调整型功能性设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相较于《英雄联盟》,《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改变了障碍物的形状、间距,拉大了部分障碍物开口弧度。这种调整确实造成了设计表达上的差异。但是,这种设计差异具有功能性、被动性、必然性、附带性。因为,在完成上述减化设计之后,伴随着“去除了部分障碍物”,必然会在障碍物之间产生较大的间隙。为了适应手机游戏界面,保证地图的基本和谐和对称性,在“去除了部分障碍物”之后,必然会改变障碍物的形状、间距,拉大部分障碍物开口弧度。可以说,这种设计调整是上述减化设计的附带设计和应有之意,是功能性调整的延伸。这种功能性设计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简而言之,相较于《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王者荣耀》的两部分变化均属于功能性设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满足作品的基础要件要求。

  2、《王者荣耀》对《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的减化处理,不满足“独”的要求

  “独创性”要求体现在“独”和“创”两个方面,“独”要求智力成果系独立完成、源自本人,“创”则要求智力成果应达到一定的创造高度。关于作品“独”这一要件,一种情形要求智力成果是劳动者从无到有独立地创造出来的;另一种情形是在他人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但是产生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须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王者荣耀》作为一款进口游戏,【4】并非原创游戏,是在端游《英雄联盟》的基础上改造而来。因此,在假定《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构成作品的情况下,《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如要满足“独”的要求,则意味着《王者荣耀》与《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之间必须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

  减化型功能设计和被动调整型功能设计,从表面看存在差异,但仍不满足“独”的要求。一方面,为了满足手机游戏界面、游戏时长和游戏社交性等要求,手游《王者荣耀》不得不对端游《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进行被动式技术改造。为了实现特定功能而被动做出的功能性表达,压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进而没有必要进行“独”的判断。另一方面,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在他人已有作品基础上的再设计应当形成原表达中所不存在的表达,但是对在先作品进行的减化处理无法产生在先作品中所没有的新的表达,不满足“独”的要求。

  3、《王者荣耀》对《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的被动调整,不满足“创”的要求

  作品“创”的要件,要求源于本人的表达是智力创作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即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结合“独”的第二种产生形式,它要求对已有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所形成的客观上可识别的差异应当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但是,对于《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而言,其保留了《英雄联盟》的整体轮廓,在三条线路、中路与河道十字交叉、河道特定曲线程度、双方高地、防御塔的数量及位置、大小龙的位置、大部分障碍物相对位置的表达上基本一致。

  《王者荣耀》对《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进行的两方面调整均无法达到作品“创”的要求。《王者荣耀》对《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中障碍物、水晶塔等具体元素进行了删减,但这种删减不会产生原有表达中所没有的新的表达,进而也就没有分析是否满足创作高度的必要和可能。

  《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改变了障碍物的形状、间距,拉大了部分障碍物开口弧度,但是这种调整不会满足作品“创”的要求。其一,这种调整是为适应手机界面的操作需要而被动做出的,并非个性化选择和艺术性处理。比如,随着障碍物的删减,必然要调整剩余障碍物之间的间距,也必然要加大剩余的障碍物的开口。其二,在地图制作上,为了准确指示位置关系,游戏缩略地图需要与游戏场景保持一一对应性。这就决定了对地图的调整,并不可能进行自由发挥式的设计。其三,野区空间的有限性决定了在障碍物的位置调整上,可选择的空间十分有限,很难进行任意发挥。

  从具体作品类型的独创性而言,将《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归入地图作品法定类型,即要求其在设计、布局、色彩、线条和标注方法上体现作者富有个性的选择、取舍和艺术处理。同时,著作权法本身保护的是具有艺术美感的特定表达,这就使得无法通过某一智力成果的功能性来认定作品类型,否则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

  对于《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而言,客观性和功能性决定其无法在设计和布局方面产生独创性。游戏缩略地图的认知性和指示性功能要求它必须是场景地图的抽象和概括,游戏缩略地图和游戏场景图所具有的一一对应性使得游戏缩略地图的选择与取舍的创作空间被大大压缩。

  因此,在色彩、线条和标志方法上是否展现了一定的创造性高度才是其构成地图作品的关键。然而,《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在色彩、线条以及标注方法上延续了《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的做法。这包括采用以绿色为基调的地图色彩,对两方野区内的防御塔、水晶塔分别采用红蓝色加以区别,以较深的阴影来表现障碍物等。因此,《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整体上无法体现游戏制作者的个人取舍与艺术处理,无法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地图作品。

  三、《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不构成改编作品

  在《王者荣耀》游戏地图著作权侵权案中,腾讯公司主张《王者荣耀》已获《英雄联盟》合法授权改编,因此当属改编作品。但是,改编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它并不是一种法定作品类型,而是指在已有作品基础之上创作而来的作品,与之相对应的是从无到有的创作。在认定改编之作是否构成作品时,该改编行为获得合法授权并不必然使得改编成果具有独创性,而是仍应该从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是指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改变作品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根据这一定义,改编作品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在先智力成果属于独创性表达,构成作品;二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具有独创性。如前分析,《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无法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件,因而不符合改编作品的第二个要件。

  对于第一个要件,在先智力成果应属于独创性表达,即要求被《王者荣耀》作为创作基础的《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应构成作品。对于《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而言,其是对无数玩家集体创作的处于公有领域的DotA地图和DOTA2游戏地图的实质性复制,在排除“上中下三路、中路与河道十字交叉”的公有领域表达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后,有限的创作空间使其无法在点、线、条等部分表达上达到地图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在《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无法满足地图作品独创性要求的情况下,《王者荣耀》游戏缩略地图也当然无法构成改编作品。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域外判例对于改编作品的独创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波斯纳法官指出,针对演绎作品,如果要求的过于宽松,即演绎作品对原作品的细微改动也可以达到独创性要求,那么在后完成的基于同一部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就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它不仅可能与原作品相似,也可能因为“相同来源”而与在先演绎作品相似,后手演绎作品极其容易陷入复制、剽窃等侵权困境。如此一来,就会自相矛盾地抑制而不是促进演绎作品的创作,因为它赋予首位演绎者相当大的权力,来干扰以同一作品为基础的后续演绎作品的创作。【5】对此,波斯纳法官指出,应当将演绎作品独创性判断中“可识别差异”的要求提升为“实质性差异”。【6】

  对于游戏开发而言,大型游戏公司通常凭借其雄厚的财力资源而获得首次改编权,若它们的轻微改动行为都能轻易达到独创性门槛,获得著作权法的排他保护,必将置在后的相关游戏开发者于版权侵权的荆棘之中。基于此,从游戏产业的发展来看,出于平衡手游改编者利益的考量,认定改编作品时,宜进一步提高独创性门槛。

  结语

  尽管《王者荣耀》《英雄联盟》游戏非常火爆,盈利能力超强,但是游戏广受欢迎并不等于游戏地图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游戏的受欢迎程度,并非作品的判断标准之一。

  《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实质性延续了DotA地图。在《英雄联盟》游戏缩略地图难以构成地图作品的情况下,作为减化版的《王者荣耀》缩略地图更不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

  在《王者荣耀》已经占据MOBA手游90%以上市场占有率且以游戏地图侵权为由起诉了大部分MOBA手游企业的情况下,不宜降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判断标准,不然会有加剧MOBA手游产业垄断的风险,从而最终不利于游戏玩家的福祉。

  【注释】

  【1】 凌宗亮:《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其权利边界》,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8期,第82页。

  【2】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4587号民事判决书。

  【3】 刘银良:《论版权法中的功能原则——以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视角》,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12期,第68-69页。

  【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同意出版运营进口移动网络游戏<王者荣耀>的批复》(新广出审【2017】6712号)。

  【5】 Gracen v. Bradford Exchange, 698 F.2d 300 (1983).

  【6】 卢海君:《从美国的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看我国著作权法相关内容的修订》,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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