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偷税逃税,这次郑爽真的难逃“牢狱之灾”?

  2021年4月26日,我国女艺人郑爽前男友张恒在其个人微博平台举报郑爽一家存在收取天价片酬、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视听资料加以佐证。一经发布,全网发酵,此事也是继2018 年的著名艺人范冰冰的逃税案之后另一起令人瞠目结舌的明星涉嫌巨额逃税案。

  一、郑爽涉嫌偷逃税案件的大致情况

  根据张恒在微博平台上所提供的资料显示,在《倩女幽魂》(现已更名为《只问今生恋沧溟》)一片中,郑爽拍摄共计77天,共收取1.6亿元片酬,折算单日片酬高达208万元。为逃避政府及行业出台针对明星片酬的“限薪”政策,该1.6亿元片酬拆分为4800万元片酬的“阳合同”与对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由郑爽母亲刘艳实际控股)1.12亿元增资的“阴合同”。

  郑爽母亲刘艳还表示该4800万元片酬,通过个人所得税的个票报销,需缴纳40%的税款,若将郑爽作为新沂萃珊雯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郑爽母亲刘艳持股97%)艺人进而签约的,则只需缴纳20%的税款。

  4月28日,央视新闻发布报道,对于此案,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北京市广电局已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并发布热评,签订“阴阳合同”,于规所禁;偷税逃税,于法不容。

  二、我国刑法对逃税行为的具体规定
 

  逃税罪的行为主体系具有特定纳税法律义务身份的两类主体,即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客观行为包括以下三种:(1)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2)不申报;(3)缴纳税款后,通过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所缴纳的税款。其中,对于纳税人不申报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限缩性地解释,即行为人本身负有按期纳税义务或扣缴的义务,其在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后仍不按时申报的,则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逃税罪。这两类行为主体,在情节要求上则产生区分。对于纳税人构成逃税罪要求其所逃避缴纳的税款较大,且占应缴纳税款的10%以上;而对于扣缴义务人,其成立逃税罪,则只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的税款数额较大即可。

  逃税罪的主观要件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实施了欺骗、隐瞒行为,且该行为会引发逃避税款、破坏税收管理秩序的结果,并且对于这种危害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主观态度。这也就是逃税行为与漏税行为的典型区分,漏税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原因在于漏税是纳税单位或者纳税人由于对相关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知识的不熟悉,亦或者是出于疏忽大意,从而实施了错用了税率、遗漏申报应税项目等过失漏税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针对我国的逃税罪,并非符合行为上的构成要件、达到数额要求,即可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纳税人,逃税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以下两个条件:(1)在税务机关针对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下达了追缴通知后,纳税人仍不补缴其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而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逃税的。只要符合这两种条件之一,公安机关即可对行为人的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进行刑事追诉。这是《刑法》第201条第四款“但书”内容的反映,也是2018 年的著名艺人范冰冰逃避税款的事实坐实,加之滞纳金、罚款在内被处罚 8 亿余元,最终却只罚不刑的关键所在。

  具体而言,如果逃税人的行为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但又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税务机关已向行为人下达补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2)行为人及时按照追缴通知的要求补缴应按税款;(3)行为人及时按照追缴通知的要求缴纳滞纳金;(4)行为人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免责条款的适用也具有限制条件的规定,即若行为人五年内因逃避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则不能再适用免责条款而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

  当然,对于该免责条款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争议与困境。考虑文章篇幅问题,在此暂不赘述。

  三、郑爽真的必将难逃“牢狱之灾”吗?

  张恒相关爆料一经发出,引来了全网的众多议论,更有许多网友认为郑爽此次定将承担刑事责任,甚至可能会因逃税数额巨大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笔者经阅读大量文章见解发现,大多数发文者系认为,因据张恒爆料,郑爽在范冰冰事件后曾补缴一次税款,即郑爽不是“初犯”,因此不能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即需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对此,笔者的意见略有差异。

  根据前述免责条款的分析可知,若行为人五年内因逃避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则不能再适用免责条款而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郑爽并未因逃避税款而受过刑事处罚。而即便张恒对于“郑爽在范冰冰事件后曾补缴一次税款”的相关爆料属实,但经公开途径查询,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税务机关曾给予其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因此,根据目前的情况来分析,若郑爽在税务机关对其下达补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后,能够及时按照追缴通知要求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并及时履行行政处罚,还是有可能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的。至于本案中涉及增资的1.12亿元,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法律问题,笔者将持续关注。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由于“刑法是维护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之法治体系原则及刑法所特有的“谦抑性”,在逃税偷税问题上,行刑交叉问题十分突出。若能在行政违法性上实施正确法律补救措施的,则必将对于后续可能发生的刑事违法性予以预防和阻却。这也进一步体现日常刑事合规工作的系统性与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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