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疫情期间“放飞自我”的刑事责任评析——以宁某某、党某某案为例

  本文作者:陈顺、刘伟

  案件的基本情况
 
  杭州发布于4月6日13时,发布一篇名为“刻意隐瞒行程,依法立案调查”的推文,该文披露的情况如下:4月5日,宁某某、党某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一份落款为(杭州)市区疫情防控联合专家组发布的《0405上海输入病例处置建议》的文件。从该文披露的情况可知:党某某及其女儿(宁某某)于4月5日乘火车从上海至杭州,并在杭州来福士购物中心逗留近7小时,并被定性为活动范围广,滞留时间长。同时,该文提出对所有临时封控人员“赋黄码”,实施7天医学观察+7天日常健康监测管控,排查密接和次密接,对相关场所开展终末消毒等措施。即,宁某某、党某某的行为已对当地的防疫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且已造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据相关知情者披露,宁某某、党某某在离沪和入杭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虚假填报承诺书等刻意隐瞒行程的违法行为。
 
  律师解析:
 
  一、宁某某、党某某立案后所将涉及的罪名问题。
 
  宁某某、党某某对于自身身体状况的明知程度,系本案罪名定性的关键。但根据现有材料,目前尚无法判断其二人在2022年4月5日是否已明知自身已被感染,该情况待公安部门进一步查证。
 
  若经查证其二人(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主观上已明知被感染,仍在隔离器未满的情况下脱离治疗,乘坐火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多家商场,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若经查证,其二人主观上并不明知自身已被感染,但鉴于其二人违反居家隔离要求、隐瞒旅居史,引起上海及杭州均存在新冠病毒传播或传播严重之危险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法规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渎职行为等问题。
 
  宁某某、党某某在沪住处及相关火车站等处的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非必要不离沪”的规定,严格检查48小时内的核酸阴性证明及24小时内的抗原检测结果等细节,有待官方的进一步披露。
 
  如相关检查环节存在严重疏漏的,不排除亦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可能性。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应根据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如果存在推诿、擅离职守甚至拒不履行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情节严重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法规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律师私语
  近日正处于上海市疫情防控的攻坚时刻,上海市居民皆处于封控阶段,固然产生了诸多不便,也就不乏出现了“私下倒卖通行证致麦德龙暂停营业”、“居民应检未检或应检未得检”等特殊情况。暂不论该类情况是否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但在此仍呼吁大家能够暂时按捺住“放飞自我”的想法,配合政府、街道、居委的各项防控措施,面对防疫人员及志愿者的付出我们心怀感恩的同时多向他们说一句“谢谢”,让我们共同为迎来摘下口罩的一天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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