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哄抬物价绝非被骂“发国难财”这么简单!

  当下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物资紧缺成为了群众的头疼事。可有些商家却借机恶意哄抬物价,这严重影响了市民日常生活,也给疫情防控带来了阻碍。
 
  先来看一则本市市场监管发布的典型案例,静安区局接举报反映:上海某餐饮公司存在收取高额配送费、赚取不正当收入的违法经营行为。经查,该公司人为将平均每单8元的配送费大幅调高至每单50元—100元不等,配送费最高涨幅高达10倍以上。后该局以前述规定为依据,结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督促前述餐饮公司退还多收价款,同时还对其处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哄抬物价行为的行政责任风险
 
  违法行为情形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表现,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
 
  适用范围
 
  (一)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
 
  (二)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
 
  (三)生产本条第(一)和(二)项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行政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然,前述《价格法》与《指导意见》(详见下方)对价格的抬高比例只规定为“大幅度提高”,并未明确具体标准,亦鉴于我国各地的经济水平不同,物价水平也差异明显,因此,某些地区的市场监督部门文件中规定了具体价差率。同时,由于价差率的计算停留在公式层面,在具体的实践中另应考虑防疫期间的原材料成本、交通运输成本等情况,并审查产品的质量、进货渠道、购销价格、政府限价、指导价及市场一般行情等,客观计算。另外,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亦应纳入具体处罚尺度的考虑范畴内。
 
  法律法规/政策意见索引: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违法行为情形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表现,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
 
  二、适用范围
 
  (一)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
 
  (二)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
 
  (三)生产本条第(一)和(二)项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三、涨幅认定标准
 
  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其中,“进货价格”不包括经营者从事商品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
 
  (二)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三)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
 
  经营者有本条第(二)或(三)项情形的,本交易场所销售利润率应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不得借疫情之机获取不当超额利润。
 
  四、行政处罚幅度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
 
  对于按照涨幅认定标准认定的哄抬价格行为,应当计算违法所得,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可以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重点依法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少数违法经营者。要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2022年3月25日起执行。
 
  哄抬物价行为的刑事责任风险
 
  近期,随着“社区团购”的兴起,相关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并不乏对于部分商家在违反价格自律、依规经营,明码标价、信息真实等方面的多维度批评。
 
  为此,上海警方于日前发布了将严厉打击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犯罪行为的通过,罗列了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具体情形,并明确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哄抬物价行为是否可能将上升至刑法的规制范畴内”,对于该问题学术界尚存在一些争议。但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并通过查询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以来的相关案例,发现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而最终受到刑事处罚的也不在少数。
 
  法律法规/政策意见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发布)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般型非法经营与哄抬物价型非法经营
 
  一般型非法经营系指该经营对象为非经许可或批准不得对外经营的商品或业务的,而哄抬物价型非法经营,则对于该经营对象不作要求,但需同时存在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情形。
 
  以医疗器械为例,结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第一、二类的医疗器械(医用口罩、防护服)如经营是不需要经过许可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如输液器、无菌注射针等)经营需要许可。因此,对于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所构成的是一般非法经营罪;而对于未经许可销售医用口罩、防护服等一/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的,需同时存在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情形,符合入罪条件的才可认定为哄抬物价型的非法经营罪。
 
  当前愈演愈烈的“天价蔬菜”问题应属于哄抬物价的情形,若其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也就存在着涉嫌前述哄抬物价型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违法所得计算问题
 
  对于违法所得的问题,亦应根据犯罪类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区分。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但这是针对一般非法经营行为所作的规定,而作为哄抬物价型的非法经营罪,其哄抬后的价格包括进价(即成本)、合法利润和超过合法利润之外的非法利润三部分。笔者认为,若简单地套用一般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地计算方式并不符合该罪地立法本意,而应当将成本与合理成本均予剔除,仅将非法利润作为违法所得进行计算。另外,如同行政处罚一样,亦应考虑在特殊时期的供求情况。
 
  综上所述,哄抬物价行为不仅是将受到群众指责的道德问题,还可能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法律问题。望各位商家能够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与全体人民共克新冠肺炎疫情防疫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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