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保证金如何抵扣租金?

  本文撰稿人:谭娟

  根据《上海融资租赁行业报告(2021)》,2020年,受疫情影响,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出现近12年来的首次下滑,较2019年下降2.3%,但上海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规模持续保持上涨,占全国的比重较2019年提升6个百分点。然而,2022年三月以来,上海疫情不断刷新纪录,随即而来的封控措施在控制疫情的同时也使得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此种情形下,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将比比皆是。本文不探讨疫情这种不可抗力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影响和适用,将重点讨论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前期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如何抵扣租金的问题。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无法及时支付租金,出租人起诉要求付清租金、违约金的情况下,出租人一般要求承租人足额支付未付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并主张保证金应自前述费用确定后的总金额中抵扣;而承租人则主张自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即适用保证金抵扣租金。在实践中,保证金的抵扣规则具体应如何适用?

  1、根据目前的审判实践,保证金的抵扣顺序、抵扣时间及其他规则应首先适用双方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保证金抵扣的约定。

  2、关于抵扣时间:若双方无相关约定的,目前绝大多数法院根据当事人应当及时止损、防止损失扩大的基本原则,一般认定应自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或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加速到期之日起开始抵扣。此处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到期终止,或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提前通知解除。

  3、关于抵扣顺序:若双方未有相关约定或未达成一致意见,保证金应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顺序,优先抵扣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抵扣利息,最后抵扣主债务。
 
  从出租人的角度来看,出租人收取保证金的作用在于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从承租人的角度来看,承租人于租赁合同订立初期即支付较高金额的保证金,且不收取任何利息,若只能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确定后的总金额中进行抵扣,则明显加重了承租人的责任。法院适用上述抵扣原则既确保了保证金的性质、作用,又体现了公平原则。
 
  案例分享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246号
 
  2015年5月18日,如银租赁公司与泰旭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泰旭公司拟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如银租赁公司并回租,如银租赁公司为泰旭公司就该等租赁物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泰旭公司向如银租赁公司承租、使用租赁物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如银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为50万元,在泰旭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保证金依次抵扣依据本合同约定和如银租赁公司应泰旭公司要求代为垫付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应付租金。合同到期后,如泰旭公司无任何违约而导致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如银租赁公司将不计息的保证金余额(如有)退还给泰旭公司。2017年7月3日,如银租赁公司向泰旭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泰旭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前向如银租赁公司全额归还拖欠的租金1,555,273.94元以及违约金679,278.16元,同时采取加速到期,要求泰旭公司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
 
  关于保证金的抵扣时间问题,法院认为:关于泰旭公司缴纳的50万元保证金的抵扣时间,若融资租赁合同对泰旭公司发生违约时保证金的抵扣时间有明确约定,则应当尊重商事合同当事人自愿原则,依约抵扣,但《融资租赁合同》并未就此情形下保证金的抵扣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亦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故根据保证金的性质作用及公平原则予以认定。首先,保证金的作用在于为如银租赁公司的债权实现提供担保,确保泰旭公司期内按约履约,而非主要用于违约时抵扣租金,当租赁期间尚未届满时,如银租赁公司有权继续持有全部保证金,享有其担保作用。但如银租赁公司已于2017年7月8日主张加速到期,要求泰旭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而泰旭公司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初期即已向如银租赁公司支付保证金,且不计利息,故允许如银租赁公司在加速到期日仍无息占有该笔资金,显失公平,故认定保证金于加速到期日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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