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涉外离婚?真的很不容易!

  本文作者:邵逸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可以说是民法体系中最为成熟的一套法律,但是有意思的是,如同“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往往多样性的实际案例会超过民法典本身所能够涵盖的范畴,会发生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和情况。
 
  笔者今天就以目前案件中碰到的一个有意思的案例进行分析,让大家了解婚姻关系无论是成立还是解散都是需要大家慎重考虑的,否则届时将会付出巨大的财力、时间与精力。(为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文对个人身份信息均作模糊化处理。)
 
  某甲和某乙在美国加州结婚,两人目前定居中国并育有至今未成年子女,某甲和某乙后加入美国国籍,但是两人随后又取得了中国定居证。用通俗的话语来说,是两位“持有中国绿卡的美国公民并长期定居在中国境内。”
 
  然后某甲与某乙感情破裂,某甲希望离婚,而某乙不愿意离婚。因为某乙的拒绝离婚,所以美国驻中国使领馆机构无法对两人离婚进行认证,无法协议离婚。
 
  故某甲转而寻求其常住地中国法院诉请离婚,然后问题来了,中国法院能不能管辖?
 
  或许学术界可能有意见认为可以管辖,但是实际操作起来是有点费力的,直接说答案,是不能。请容笔者分析下原因:
 
  1.首先,甲乙二人并非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公民”概念,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美国公民,自然不可能拥有中国户籍,所以两人对于任何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含有“公民”概念的法律管辖一般都是不能适用的。
 
  2.其次,两人也不能定性为华侨,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华侨属于在海外定居的中国公民。
 
  然后,我们很惊讶地发现,对于在中国长期定居的外国人,两人既非“中国公民”又非“华侨”,民事诉讼法中的“住所地”概念对两人并不适用,所以关于离婚的管辖问题可以说是一片空白。
 
  看到这里的时候,可能有人会说,既然是美国公民,那么到美国去打官司离婚不就得了?复杂的事情就来了。
 
  美国法律分州法和联邦两个层面,按照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州所保留的独立权力中,包括对于离婚问题的管辖,所以美国各层的联邦法院是不管离婚案件的。
 
  然后,州管么?也不一定,甲乙两人是在加州结婚的,按照加州州法婚姻篇章,加州只对一方为州内居民的离婚关系进行管辖。如何定性为州的居民也就是resident?每个州的州法又不相同,按照加州的法律,必须居住满六个月以上的可以视为居民,但是具体还有要在申请离婚的地方居住三个月以上等概念,当然同性恋的话是不需要这种居住要求的。原文如下,
 
  “California Code, Family Code - FAM § 2320 (a) Except as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b), a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may not be entered unless one of the parties to the marriage has been a resident of this state for six months and of the county in which the proceeding is filed for three months next preceding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b)(1) A judgment for dissolution, nullity, or legal separation of a marriage between persons of the same sex may be entered, even if neither spouse is a resident of, or maintains a domicile in, this state at the time the proceedings are filed, if the following apply:
 
  (A) The marriage was entered in California.
 
  (B) Neither party to the marriage resides in a jurisdiction that will dissolve the marriage.  If the jurisdiction does not recognize the marriage, there shall be a rebuttable presumption that the jurisdiction will not dissolve the marriage.”
 
  很遗憾,某甲某乙两人并非同性恋,所以并不使用加州的特殊条件。
 
  加上两人长期居住中国国内,所以很难达成居住满六个月的条件以及在申请离婚所在郡县居住达到3个月的条件。当然,对于resident的认定一般按照美国各州,多为驾驶证或者州ID卡,以及相关的报税单。但某甲的驾照也是今年过期了,无法证明其作为加州州民的概念。
 
  某甲得知内华达州离婚州居民条件只要30天,然后便寻求在内华达州起诉离婚的可能性。
 
  在研究了内华达法律后发现,对于州民的认定为六周,也就是42天,同时在美国打离婚官司对在外工作的一方很不利,因为要维持前配偶的一定生活条件,低于10年的一般按结婚持续时间一半年份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是10年以上那就是前配偶不结婚且还活着并且你还活着,你就得一直付钱。
 
  “NRS 125.020  Verified complaint; residence or domicile; jurisdiction of district court.
 
  1.  Divorce from the bonds of matrimony may be obtained for the causes provided in NRS 125.010, by verified complaint to the district court of any county:
 
  (a) In which the cause therefor accrued;
 
  (b) In which the defendant resides or may be found;
 
  (c) In which the plaintiff resides;
 
  (d) In which the parties last cohabited; or
 
  (e) If plaintiff resided 6 weeks in the State before suit was brought.”
 
 
  但是,事情并没有那么容易解决,作为律师还是得为客户着想的,在咨询了拉斯维加斯一个从事离婚官司的律师后。笔者得知了一些好消息一些坏消息:
 
  1.好消息是可以离婚,坏消息是离婚顺利的话诉讼时间持续约一个半月,不包括你在内华达呆的六周。另外不顺利的话,那律师手头有个四年还没离婚完结的。
 
  2.好消息是法院最终一般是会判决离婚的,坏消息是由于某甲家底殷实且在外工作,作为补偿,可能是持续长期的要经济补偿某乙,要么双方一人去世或者某乙结婚。
 
  3.这里都是坏消息,因为某甲某乙的房产在加州和中国境内,而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境内,所以内华达的法院是不管财产分割及子女监护的。这就意味着某甲还得拿着内华达的判决作为参考(因为各州是独立的)去加州打分割房产的官司,然后回中国再打分割中国房产和解决未成年子女监护的问题。
 
  然后笔者就在想,如果中国能够管辖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的离婚,那么对于中国的法院判决效力在国际上的权威性是否更有帮助?
 
  希望今后民法典修订时,能够对笔者碰到的这种有意思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管辖问题真是让我受教了。

  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用于学术交流和探讨,不代表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的观点和立场。非经本所或作者本人授权,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擅自转载、摘录或引用本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