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系列问题之二

  本文撰稿人:陶莹婷
  本文撰稿支持人:葛晓奇、许莉静

  ●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系列问题合集
  ● ​​​​​​​日盈观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系列问题之一

  问:劳动者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答:
 
  针对防疫隔离人群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秉承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稳定就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用人单位需区分不同情况支付工资报酬,具体如下:
 
  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第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 、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内优先使用带薪年假、企业自设福利年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照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若恰逢女职工处于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第三,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为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的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尝试利用停工、停产期间组织职工参加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并按《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申请享受培训项目补贴。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依据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该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依据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第三条第九项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是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二是对企业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依据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沪人社规[2020]10号)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区分不同具体情况,尽可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工资待遇等问题。
 
  依据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可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
 
  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第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第三,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依据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八条规定,…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依据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第六条规定,加大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的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线上职业培训补贴,2022年每人可享受的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问:疫情期间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发放生活费的标准?
 
  答:对于确定生活费的标准,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合理考量后制定生活费标准,不建议用人单位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费。
 
  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依据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正常发放工资。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依据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第三条第八项规定,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问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依据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沪人社规[2022]10号)第三条十二项规定,鼓励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问题。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依据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问:疫情期间,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是否有权请求该期间的工资报酬?
 
  答:无权请求。
 
  针对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其存在主观过错,不符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的解答》第四条规定中“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的限制条件,故无权请求该期间的工资报酬。
 
  依据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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