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系列问题之五
本文撰稿人:陶莹婷
本文撰稿支持人:葛晓奇、许莉静
●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系列问题合集 ● 日盈观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系列问题之一 ● 日盈观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系列问题之二
● 日盈观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系列问题之三
● 日盈观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系列问题之四 问题1:求职人员接受聘用通知(offer letter)后,因被隔离或所在区域受到管控而无法按时报到入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撤销聘用通知? 答:不可以,建议协商解决。除非聘用通知附生效条件和期限,且条件不能或者无法实现。 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虽未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发出聘用通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求职人员的确认与同意构成“承诺”,此时的聘用通知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若求职人员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隔离或所在区域受到管控措施,用人单位据此撤销聘用通知将构成缔约过失,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聘用通知附生效条件,且条件不能或者无法实现时,用人单位不承担相关责任,如健康条件(体检合格)。
建议用人单位与求职人员协商延迟报到入职的时间,或者在工作性质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电子形式远程办理入职手续和安排工作。
依据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依据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第二条第一项,劳动合同订立或续订问题。企业与劳动者因疫情影响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问题2:求职人员接受聘用通知(offer letter)后,未开始工作即被隔离或所在区域受到管控,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不需要。 尽管求职人员已经接受聘用通知,但用人单位还未开始正式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建立起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工资。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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