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观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系列问题之六

  本文撰稿人:陶莹婷
  本文撰稿支持人:葛晓奇、许莉静


  ●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系列问题合集
  ● 日盈观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系列问题之一
  ● 日盈观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系列问题之二
  ● ​​​​​​​日盈观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系列问题之三
​​​​​​​  ● ​​​​​​​日盈观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系列问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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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顺延试用期?
 
  答:不能。但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顺延试用期。
 
  设定试用是便于用人单位以此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否胜任相关工作,也给予劳动者对贵司进行考察的机会。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客观上造成试用期考察目的无法实现。故,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若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顺延试用期或与劳动者约定两次试用期,存在被认定为违法的风险。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问答回复:“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可以顺延吗?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点击阅读原文
 
  问:“试用期的延长”与“试用期的顺延”是否为同一含义?
 
  答:两者含义不一致。
 
  “试用期的延长”是指延长整个试用期的时间,如试用期由5个月延长至6个月。在司法实践中,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一经确定,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延长,若赋予用人单位再次与劳动者约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则很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利益。即便经双方协商一致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未超法定期限,亦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
 
  “试用期的顺延”是指试用期的时间顺次向后推迟,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和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换而言之,受疫情影响,因停工停产,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导致用人单位在原定的试用期内无法对劳动者考察,将试用期顺延至复工后继续计算,那么受疫情影响的该段期间就不纳入试用期考核的计算,继而劳动者在该期间内的表现也不作为考察的依据,产生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法律效果。顺延试用期的做法并不突破“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限制,符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采纳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导致试用期中止的观点,参见(2021)沪02民终3031号民事判决。
 
  因此,我们建议,如果试用期间,因疫情而停工停产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可证明的通知劳动者,通过协商顺延试用期。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14日、2022年4月1日对于“受疫情影响试用期是否可以顺延”问题的回复,“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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