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案例|两单位被控行贿,日盈成功助其获得不起诉决定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允锋,接受委托,担任被告单位上海某设计院和上海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两个单位行贿案的辩护人。

日盈学术|刘宪权教授:智能机器人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可能性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似乎不再局限于自然人和单位,在程序的设计和编制范围外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同样也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智能机器人可以和自然人、单位一样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其一旦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日盈学术|刘宪权教授: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摘要:“智能机器人是由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和学习能力,同时能够自主思维、自发行动的非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差异在于其不具有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的差异在于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与普通机器人的差异在于其可能超越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产生独立的意识和意志。不排除智能机器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分为两种: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与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外。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是按照人类的意识和意志,应当将智能机器人看作人类实

日盈学术|毕玥主任:资产证券化中证券发行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20世纪60年代,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起源,90年代传入亚洲,2005年我国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实践,如今它已成为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生命力的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个法律过程。但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这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证券发行过程中遭遇了一定的困境。本文正是立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遭遇的法律困境这一角度,通过对证券发行的主体和条件进行分析,从而探索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证券发行的出路。

日盈案例|徐某被控挪用公款3000万元,二审改判缓刑

本所刘宪权律师、夏琛律师担任上诉人徐某挪用公款罪二审辩护人,该案2017年5月26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日盈案例|何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后当庭释放

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何新才、何文明骗取贷款案,何文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日盈案例|侯仁伟等人聚众斗殴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侯仁伟等人聚众斗殴案。本案侯仁伟等10名被告人涉嫌持械聚众斗殴,根据刑法第292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具有“聚众斗殴人数多”及“持械聚众斗殴”两项从重情节,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采纳刘宪权教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侯仁伟从轻处罚,按照该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判处有期徒刑3年。

日盈案例|朱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浙江省某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朱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果,朱某所涉罪名均成立,则所处刑期很可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日盈案例|徐某某等七人涉嫌合同诈骗罪,最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6年,上海市全市范围内严查假文物类诈骗犯罪,徐某某等七人所在公司二十余人悉数被公安机关已涉嫌诈骗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徐某某等七人作为该涉案公司高管,通过家属集体委托本所律师作为该案辩护人提供法律服务。

日盈案例|田某、徐某、张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最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田某、徐某、张某等人在上海、济南、西安等地开设文物拍卖公司,招聘众多员工开展文物拍卖业务,并引进风投资金900余万元。2016年,上海市全市范围内严查假文物类诈骗犯罪,田某、徐某、张某等人在沪经营的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并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田某、徐某、张某等三人作为该涉案公司创始人,通过家属委托本所律师作为该案辩护人提供法律服务。

日盈案例|吴某受贿案,判处有期徒刑6年

吴某受贿案。刘宪权教授出庭辩护的〔2016〕沪0112刑初1333号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公布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不成立,被告人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日盈案例|丁某行贿案,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丁某行贿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刘宪权教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11个月,即“关多少,判多少”,对丁某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