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浙江商人李某某到上海投资房地产项目,短时间内收购数栋沪上知名商厦,急速扩张,造成资金链断裂。为维持项目运作,李某某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系列金融犯罪行为。期间,涉及众多个人及企业受害人,受损资金数十亿元,系当年沪上的重大金融类犯罪案件。

日盈案例|日盈助力,成就业界新标杆

J公司是一家由美国资本控股的多元化投资集团,在我国多个城市设点,开设私人高端金融类培训课程,致力于打造国内排名第一的金融培训品牌。目前,国内私人理财培训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J公司希望依靠自己在国外多年的专业管理经验以及正规的培训师资力量,得到市场的认可、进而成就业界领头羊的地位。适逢201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理财规划师”的培训资格以及办学资质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J公司当即决定申办相关办学资质以彰显自身在市场上的正统。

日盈学术|刘宪权教授: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

摘要: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必将带来风险,其中的刑事风险包括可能使得部分传统犯罪的危害性发生“量变”,可能会导致新的犯罪形式产生,以及人工智能产品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脱离人类控制,进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体系对于人工智能时代有关主体刑事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者或使用者故意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行为时,人工智能产品只是一种“智能工具”,刑事责任应由研发者或使用者承担。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或使用者对于人工智能产品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判断标准则是

日盈学术|刘宪权教授: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风险及责任边界

内容提要:具有“去中心化”性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互联网思维在金融领域内的创新性产物。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衍化为纯平台模式、担保模式、债权转让模式三大类,可能存在“伪”平台风险、模式风险、中立帮助行为风险等。防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风险是规范该行业健康发展的底线。对于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资金自融之实的“伪”平台,应依据资金用途限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对于违规提供担保的平台,应给予行政处罚并令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违规设立资金池的平台,应视具体情形作出不同处理;对于提供中立帮助行为的平台,应分别从“投

日盈学术| 刘宪权教授:网络时代应对网络犯罪的刑法新理念

网络犯罪类型之传统划分,或从网络犯罪纵向发展维度出发,或从其所侵害的法益出发,均仅停留于认知阶段却不能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提供更具方向性、针对性的思路。重新划分网络犯罪类型应注重以传统犯罪为参照标准,将网络犯罪分为与传统犯罪本质无异的犯罪、较传统犯罪呈危害“量变”的犯罪、较传统犯罪呈危害“质变”的犯罪三个类别。“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分而治之”是网络时代下最为妥适的刑法理念。对网络犯罪一律从严、从重、从早打击的观念似有不妥,应当予以纠正。

日盈学术|刘宪权教授: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刘宪权教授: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体系的构建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