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案例|丁某行贿案,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丁某行贿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刘宪权教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11个月,即“关多少,判多少”,对丁某当庭释放。

日盈案例|邓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邓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按照原来的量刑范围应当在5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刘宪权教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邓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即“关多少,判多少”。另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邓某妻子缓刑。

日盈案例|卢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改判缓刑

卢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并非我所办理) 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刘宪权教授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时,一审法院再次采纳刘宪权教授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卢某缓刑(判三缓四)。

日盈案例|虞某涉嫌单位行贿案,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虞某涉嫌单位行贿案,闵行区法院采纳刘宪权教授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对虞某所在单位及虞某本人免于刑事处罚。

日盈案例|刘某涉嫌受贿案,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撤销案件

安徽省阜阳市反贪机关采纳刘宪权教授的辩护意见,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并撤销案件。

日盈案例|吴某等19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予以释放并撤销案件

吴某等19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侦查机关采纳刘宪权教授的辩护意见,将刑事拘留的19名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撤销案件。

日盈案例|李某故意杀人案,撤销死缓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今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刘宪权教授的辩护意见,撤销死缓改判被告人李今朝有期徒刑10年。根据刑法第50条、第78条,结合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被告人李今朝服刑期至少减少21年。

日盈案例|为客户建立完善的交易框架,为并购交易保驾护航

我所客户A公司,拟收购X商务楼,交易金额在人民币4.5亿元。该商务楼的使用权由B公司所有。该目标公司的100%股权由C公司持有。

日盈案例|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改判被告人缓刑

2016年3月29日,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刘宪权教授又一次为当事人提供成功辩护,其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该案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并非我所办理)被告人被判七年徒刑。二审采纳刘宪权教授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再次采纳刘宪权教授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缓刑。被告人现已被释放与家人相聚。这是刘宪权教授提供的又一次成功辩护,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日盈案例|强迫交易罪案,获无罪判决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刘宪权教授出庭辩护的2015松初字第366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公布一审判决:检察机关指控的强迫交易罪不成立。

日盈案例|补偿条款引争议,维护客户免于遭受数千万元损失

A发展公司是上海浦东新区某大型资产公司,拥有数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B家具公司是沪上知名的大型综合类家具销售商场公司,在上海有众多门店。B家具公司向A发展公司承租商铺,用于开设大型家具商场,双方签署了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等数份法律文件。后因B家具公司承租的部分商铺遇市政动迁,双方对于所签署的协议中的相关“补偿条款”的理解、适用发生重大分歧,B家具公司将A发展公司告上法庭。

日盈案例|沪上某知名小贷公司诉讼、执行案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上海知名小贷公司(以下简称A小贷公司)进行诉讼、执行工作,涉案标的数千万元。因案件中存在借新还旧的情况,案情较为复杂,其中涉及到了诸多法律问题,包括:(1)借新还旧中所付款项的性质、用途认定;(2)利息及复利的计算;(3)利息提前支付与砍头息的区分与认定;(4)小贷公司业务中咨询费的认定等。